设立分支机构,是否也适用第41号?
有同行提出一个问题:分支机构,是否应该适用《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简称第41号公告)?设立分支机构,是否要理解为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这样设立分支机构的独资合伙企业就不能核定征收?一律查账征收吗?比如,一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书店,书店又设立了几个分店,那么,这个书店必须查账征收吗? 首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是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但有例外。特别法《律师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只有合伙性质的、符合条件的律所,才可以设立分所(分支机构)。 同样,《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其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要关注的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均属于税法上的“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如下对比表1)。而第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笔者理解,不包括只设立分支机构的独资合伙企业。因为独资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不同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开篇提到的设立多家分店的书店(包括独立核算的分店),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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