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申文波律师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坏结果都是等出来的。 刑事案件,轻则丧失自由,重则失去生命,很少有家属不期待当事人能早点走出看守所。面对刑事案件,也很少有家属不想通过找关系把人先捞出来的。 在侦查阶段,部分家属通过司法掮客花了大价钱把人捞了出来,就认为万事大吉,被法院开庭或判决后收押打得措手不及。 当然,钱有没有花到位,有没有起到作用,当事人和家属往往是不知道的。 去年我在某沿海地区办理一个网络犯罪案件,经过沟通已经确定案件不批捕,但需要走最后的程序——盖章。 审查批捕阶段最后一天的下午,当事人家属接到某个自称**的电话,打包票给30万就能通过关系放人。当事人家属问我们,我们明确告诉她遇到骗子了。但是,骗子往往就是利用家属不放弃一丝机会,或者确保万无一失的心理捞钱。 后来对方不断降价,从30万降到最后5万,家属最终守住底线没有付款,当天下午接到通知案件不批捕,家属交了5000保证金,当事人走出看守所。 大部分的司法掮客许诺办成事再收费,其实也是在掷骰子,案件取保了,算是人家关系起到作用了。案件批捕了,那是钱没到位、关系没找对,扣除活动经费,退一部分经费,家属感觉也没怎么吃亏。 总之,嘴巴上下两张皮,怎么说都是理。 刑事案件中,律师经常是备选项。 人情社会、权力至上的理念长期影响着人的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找专业人士会诊而是活动关系的首要原因,极个别成功案例则成为活动关系可以摆平案件的背书。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直接告诉家属,案件已经很清楚,找律师没有用,更会让家属认为应当将精力放在找关系上,而非请律师这件事上。 经常有客户咨询问我,办案警官都说这个案件找律师没有用,你说我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我说这件事其实很简单,侦查阶段律师没有介入之前,办案民警是掌握第一手信息源的,可能基于他/她的判断,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都没什么作用,善意地提醒你们家属不要乱花钱,你们应该感谢这位负责任的办案警官。 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民警判断失误或者案件正在攻坚期不想律师介入带来阻碍,又或者就是单纯地随口打发你们,不让你们干扰办案。 哪一个是真实因由,和掷骰子一样,骰子没有停下来之前,谁也不知道答案。但是,这个答案所带来的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 有些家属甚至是当事人本人,被取保候审所迷惑,认为案件只要取保就万事大吉,简单地将取保和缓刑甚至不起诉画等号。 在疫情之前,取保=缓刑并不能算是错误的认识,因为很大一部分案件前期取保,后期判了缓刑。 但在疫情影响下收押成本增大,加上最高检在多个场合、多次下文要求降低审前羁押率,大部分案件前期都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我近期办的一个刑事案件,同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刑期在10年以上还没有被收押,前段时间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咨询,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8年,案件还没有移送起诉,人仍然在外没有被羁押。 疫情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以往审前高羁押率的现状,但这不能成为简单评判、预测案件走向的主要参考因素。 当事人被取保,只要案件没有被撤案,则侦查活动仍然在进行,公安仍然可能随时报捕或者改变强制措施。 上周处理一个案件,当事人以为取保候审就没事了,直到检察官通知做笔录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三天才委托我们介入,好在案件没有批捕,同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放了出来,不然后果可想而知,辩护难度也会直线上升。 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不少当事人家属找到我都会提到37天的概念,并冠之以黄金救援期。 同时也发现不少家属虽然知道当事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性,但基于各种考虑仍然选择一直等审查批捕的结果出来,再考虑要不要找律师。 至于所谓37天,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还是基于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要尽快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一些专业上的帮助。 人关在看守所,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缺氧”状态,急需呼吸“新鲜空气”。 去年办的一个诈骗案件,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的路上就告诉我,同监室有个女同志,想委托律师但通过各种途径一直联系不上家属,干着急也没有办法。 是否需要律师的帮助,当事人最有话语权,至少要安排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听听当事人本人的意见以避免耽误事。 刑事案件的各项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诉讼进程,是降低还是抬高辩护难度、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又或者火上浇油,不能靠掷骰子做选择。 刑事案件如果什么都不做,只是背着手单靠等,有可能等出好的结果,但大部分坏的结果也是等出来的。 我知道你 在看 哦 |
|
来自: 昵称58357831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