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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活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南京律师徐义明 2022-09-21 发布于江苏

农民工干活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南京工伤律师团队负责人徐义明解答: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险,工伤认定通常要求主体合法,即工伤认定发生在合法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由于现实生活中非法转包或者分包情形下包工头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对于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即使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也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上述规定及司法解释均明确,在涉及违法转包的特殊用工情况下,违法分包、转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南京工伤律师团队负责人徐义明总结:当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其应当承担农民工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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