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9日,老周以五金厂拖欠工龄工资为由,向五金厂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五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未上班。9月30日,五金厂因老周连续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老周是否能够拿到赔偿金? 2021年9月19日,老周以五金厂拖欠工龄工资为由,向五金厂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五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因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五金厂应依法支付老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至于后来五金厂又以老周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先已经由老周即时解除,故五金厂的解除行为并无法律效力。由于老周单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只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但本案中,老周要求五金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非经济补偿金,故此项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老周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另行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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