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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儒常法】赔偿金or补偿金?诉错了可能一分也拿不到

 老树藤 2022-09-21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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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6年11月1日,老周与某五金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铆焊钣金工作。2019年、2020年老周考核成绩均为D。2021年6月,因五金厂内部调整并依据老周的表现,根据《绩效考核方案》第5页第十三条“连续2次考核成绩为D以下给予调离原岗位或解聘处理”,老周被免去焊接车间副主任职务,并根据《员工手册》第14页“工资调整”中第2项“即时调整,员工因转正、岗位变动、专业级别调整、违纪而进行的调薪”。对老周的岗位工资作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单位有拖欠工龄工资的行为。

2021年9月19日,老周以五金厂拖欠工龄工资为由,向五金厂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五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未上班。9月30日,五金厂因老周连续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老周认为,五金厂拖欠工资,又于9月30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五金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问题】

老周是否能够拿到赔偿金?

【法律分析】

2021年9月19日,老周以五金厂拖欠工龄工资为由,向五金厂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五金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因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五金厂应依法支付老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至于后来五金厂又以老周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先已经由老周即时解除,故五金厂的解除行为并无法律效力。由于老周单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只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但本案中,老周要求五金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非经济补偿金,故此项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老周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另行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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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劳动者由于对法律条款理解有偏差,将应当请求支付赔偿金的错误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将应当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错误请求支付赔偿金。对于符合赔偿金情况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都会支持。但是对于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劳动者却主张赔偿金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是否能够直接裁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做法不一。
前述案例法院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处理的,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另案重新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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