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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最后一步!

 徐甘木finance 2022-09-22 发布于上海

终于,我们学习到了最后一步。

先回顾一下前四步: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最后一步,就是确认收入的时候。

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单项履约义务分两种类型:

(1)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

即很快就能履行完毕,比如卖拉面,把拉面发到客户手里就算履行完毕了。

(2)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业务。

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履行完。比如盖房子,没有个两三年,是交付不出商品房的。

为什么要分为这两类?

会计是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会计准则是这门准则的语法,语法的核心就在于分类、确认和计量。

分类是学好这门语言的第一步。

商业交易种类繁多、类型多样,而会计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将成千上万种交易提取同类项,然后对这些同类项进行规范,抽象出模型来计量。

分为时点和时段就是因为这两种类型下确认收入的方法不同。

大家要搞清楚一点,会计上的分类绝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一定是后续的计量方法不同才有必要分类。

如果后续的计量方法完全一致,那分类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对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只要判断出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就可以立马全额确认收入;

而对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要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也就是所谓的“边干边确认”,而不是要干完才能确认。

那如何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呢?

教材上给了5个参考依据(迹象):

A: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B: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D: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有老铁问了,这个判断怎么这么多条条框框?大家都简单点不好吗?

不好。

因为大多数公司都属于“给点阳光就灿烂”的类型。

如果会计只给个定义,而不给具体的判断依据,那就能看到收入操纵的十八般武艺接连上阵,各种财技轮番上演。

就像找对象,如果你只给一条要求:人好就行,那媒婆给你找来的保管能让你大跌眼镜。

什么叫“人好”,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定义。

同理,什么叫“控制权转移”,每个公司的会计心中也都有自己的定义,这个定义随着公司老板想要的收入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想要收入了,“控制权转移”的门槛低一点,开闸放水;

想要盈余管理了,“控制权转移”的门槛高一点,如今的深蹲是为了之后更好地起跳。

以前有个常见的虚增收入的手段:

很多零售企业年底时,想要冲业绩,直接压货给渠道,也不需要发货,也不需要渠道付款,跟渠道签个销售合同就ok,然后账上的存货就直接摇身一变,变为收入了。

这些货其实根本不会发,渠道也根本不会付款,签合同纯粹是为了确认收入时有个依据。

而根据这些参考依据(迹象),操纵收入就没那么容易了。

要把实物转移给客户,如果没有转移,还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这个安排是客户要求的+属于客户的商品要能单独识别+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要能证明企业享受收款权利等等。

确认控制权转移的门槛越高,收入操纵的成本和难度就越大,我们能看到的收入也就越真实。

别怪教材繁琐,他们是为了去伪存真,尽可能挤掉财报中的水分给我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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