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李强 | 自由及其限度:自由的界限

 自我清理 2022-10-11 发布于海南
图片
自由的界限


图片
★★★★★

自由主义尽管高度重视自由的价值,但决不鼓吹无限制的自由。自由主义强调的自由是法治原则下的自由。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在自由问题上的最大分野是,自由主义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正如曼宁所强调的那样,自由主义的首要原则是平衡原则。平衡原则的含义之一就是自由与权威、个性与一致性、进步与秩序之间的平衡

关于自由与权威的关系以及自由的界限,约翰·密尔在《论自由》的小册子中曾有过详尽的讨论,这些讨论一直被视为自由主义关于自由与权威关系的经典论述。

图片

密尔《论自由》一书的宗旨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用严复翻译密尔时的话来说,就是探讨“群己权界”问题。密尔对社会与国家的理解是相当机械主义的。他把整个社会的事务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私人领域,应该由个人自由处置;其二是公共领域,社会与政治权威只有在这一领域才有干预的权利

那么,如何界定这两个领域呢?密尔提出著名的“极其简单的原则'。密尔对这条原则的完整表述如下:

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self-protection)。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惟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harm)。若说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段话包含了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界限的最经典的论述,有必要仔细分解。首先,密尔明确地将干预个人自由的行为限定在消极地防止危害他人的行动上。这就是说,一个集体或个人只有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才有权阻止另一个人按照其意志去行为。任何个人或集体都不能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自身的好处而强迫某人去做违背他此时此刻意志的事情。密尔将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强迫某人行动的做法称作“家长主义的”(paternalistic)

密尔对家长主义的批评相当激烈。他有一个强烈的信念,一个人一旦进入成年,就是自己身体与良心的主人,就有全权决定自己的行为,主导自己的行动,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

密尔的理由很简单,但很富有哲理:

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社会对于作为个人的他所怀有的关切(除开对于他对他人的行为而外)总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间接的;而本人关于自己的情感和情况,则虽最普通的男人或妇女也自有其认识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胜过多少倍。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些人告诫另一些人该如何行为,不该如何行为,甚至诚恳地讲,“这是为你好”。在密尔看来,善意的告诫尽管可以允许,但仅限于“告诫”而已。被告诫者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采纳他人的告诫。如果告诫者的身份是长者、智者、有权势者,如果他试图以某种物质的或心理的仲裁方式强迫被告诫者采纳或放弃某种行为,那么,告诫者便侵犯了被告诫者的自由,就是以“家长主义”的方式行为。

既然家长主义式的关怀不能作为干预个人自由的理由,那么,惟一可以作为理由的是阻止一个人伤害另一个人。密尔的个人主义逻辑在这里十分清楚。个人是自己身体与良心的主人。在法律意义上,每一个人都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且仅仅关心自己的利益。假如个人的行为没有涉及他人、影响他人,或者说得更明确一些,没有伤害他人,那么,他就有完全的权利去行为。假如一个人的行为伤害了同样关切自身利益的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就有权诉诸社会或国家,以惩罚或其他方式阻止对自己的伤害。

“伤害”这个概念在密尔的自由理论中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有时,密尔也用涉及(involve)或影响(affect)来表达类似的含义。密尔将个人的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行为是只“影响”本人的行为,个人有全权处置此类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影响他人的行为,个人必须对这类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为了防止概念的随意引申,密尔对“影响”一词作过明确的界定。他指出,“影响”仅仅意味着“直接的’(directly)与“最初的”(inthefirstinstance)的影响。由于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某种联系,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因此,若以类推的方法来分析,一个人的所有行为都会对其他人有所影响。譬如。如果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就会对那些直接或间接依赖自己资助的人产生伤害。又如,如果一个人不注意保重身体,甚或损伤了自己的身体,他就不仅会给自己的亲人带来痛苦,而且也使社会丧失了劳动力,给社会造成危害。密尔认为,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干涉的范围。如果以类推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他人,那么,任何个人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他人有所影响,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自由。

基于这一原则,密尔讨论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也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这些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情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已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在这一段论述中,密尔提出个人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思想与意见的自由,当然也包括表达意见的自由,诸如出版的自由等。第二是个人选择自己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三是在不伤害他人利益前提下从事社会、经济与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自由。现在我们依次对这些原则作一些剖析。

密尔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强调达到近乎执着的地步。他强调,在科学研究、理论探讨、社会政治问题讨论时,政府不应该以法律的方式禁止人们发表意见,社会的大众也不应该压制不同意见的发表。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禁止一个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在一个社会中,即使除了一个人之外所有人都持相同的观点,这个社会都没有权利迫使那一个人沉默。密尔的逻辑是: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个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密尔在这里实际上讲了禁止言论自由的两类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假定社会试图禁止的言论与思想是正确的,那么,禁止该言论与思想就会使社会丧失一次获得真理、纠正谬误的机会。这样的例子很多。在西方中世纪,宗教权威对哥白尼、伽里略、布鲁诺的迫害大大延缓了人类对宇宙的认识与理解。在我国建国以后的历史中,多少次对不同意见的不宽容乃至压制,使我们丧失了较早认识苏联模式弊端的机会。密尔所谓的第二种情形是,如果社会试图禁止的言论与思想本身是错误的,禁止它仍然是一个罪恶。至少,社会丧失了在与错误的冲突中理解真理的机会。真理是在与谬误斗争、冲突的过程中发展的。如果以专断的方式、利用政治权力禁止错误意见,所谓正确的意见就不仅得不到保护,而且会由于缺乏竞争与冲突而枯萎。

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中,对密尔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基本理论争议不大。但对这一理论的某些内涵曾有过激烈论争。其中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两方面:第一是对那些煽动性的、可能激发伤害他人后果的言论如何处理。密尔试图区分纯粹的言论与可能激发伤害行为的言论。他在《论自由》中举了一个例子:“譬如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它们如果仅仅是通过报纸在流传,那是不应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对着一大群麇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宣传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可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第二是对那些有伤风化的、色情的言论与出版物是否也应该允许其自由。密尔从他的“最简单的原则”出发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我们稍后将简要介绍保守主义理论家对这一原则的批评。

密尔关于个人追求自己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与他的个性观念有密切联系。如前所述,密尔高度强调个性问题,强调社会必须尊重个人的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观点实则是一种相当高层次的宽容理论。近代早期的宽容理论主要是讲宗教宽容,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应欧洲宗教战争所表现出的宗教不宽容。欧洲中世纪晚期,随着基督教统一权威的衰落,特别是随着新教改革后出现的宗教分裂,各教派之间的纷争与冲突愈演愈烈。各种政治统治者纷纷卷入宗教冲突之中,利用政治权力迫害异己。因此,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几乎毫无例外地以主张宗教宽容为己任。他们反对教派国家(confessionalsates),即国家将某种宗教教义强加给自己的人民。自由主义主张政治权威对各种教派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密尔将宗教宽容的原则更推进一步,将宽容精神扩展到生活方式。密尔的“伤害”原则表达了自由主义关于宽容的最一般的原则,这就是,个人的行为除非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国家与社会便不得干预其行为。

从理论上看,这一观点似乎颇容易接受。但在实际上,它包含了相当具有挑战性的内涵,而且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不可轻视的后果。因为,任何社会都具有某些特定的传统与习俗,都有某些似乎不可容忍的行为。密尔要求一个国家、社会及其人民容忍那些他们本来看不惯、不喜欢甚至鄙视、厌恶的生活方式,这确实是一件相当具有挑战性的事。当然,有些生活方式不触及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或只触及其边缘部分,这似乎较容易接受。譬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对当时一些年青人的衣着方式颇有微辞,在舆论界也有不少谴责喇叭裤、长头发的文章。以后,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与环境的宽松,人们便逐渐开始宽容在衣着方面的个人选择了。但是,有些生活方式触及一个社会深层的道德与宗教信念,对它的宽容就成为比较复杂的问题了。譬如,西方关于是否容忍同性恋曾有过长期争论,最终从六十年代开始同性恋逐步合法化。今天,同性恋伴侣在不少国家俨然享受夫妻的法律地位,这对那些有强烈宗教背景的人显然是一种难以容忍的行为。又如,假如有人坚持在穆斯林聚居的闹市开一家卖猪肉的餐馆,这对当地人来讲是一种相当大的不敬。由于这些原因,密尔的生活方式自由原则历来是相当有争议的。

密尔关于个人从事经济、政治、社会活动的自由主要指个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的自由,以个人或结社方式从事社会与政治活动的自由,组织政党的自由等。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