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有能力胜任,且其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无明显不利变更。比如,比如在“2018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雷某与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岗位进行合理变更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在一定的地域内,本案中虽然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均在大成都范围内,但考虑到劳动者家居住在青白江,调岗后每天通勤时间增加3个小时,明显超出一个劳动者合理承受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定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公司以劳动者拒绝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三是正当性。即调岗的目的是正当的,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得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和惩罚性。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的是:对用人单位的合法调岗,劳动者有义务服从安排;拒不到岗的,则构成旷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法典 专为企业HR及劳动法专业人士打造的综合信息分享平台,集案例、法规、资讯、解读等于一体,全实务纯干货,为您实现HR合规、高效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专业服务,创造价值;关注我们,人资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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