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入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特殊情形: (1)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4)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5)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内容来源:海南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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