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 ![]() 为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和规范周口两级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该类案件能够快速审查、有序推进、高效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僵尸企业是指停止生产经营五年以上,仅有少量留守人员或人员下落不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 第二条 适用破产审判绿色通道应坚持公开、高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债务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载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及股东出资情况等; (三)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应专项说明; (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 (五)债权、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及担保情况等; (六)债务人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的,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关工商登记材料;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四)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五条 立案庭在接收破产申请材料时应核对原件,对于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补正相关材料。 第六条 立案庭应在收齐材料后当日登记立案,并于次日前将卷宗材料移送至破产审判业务庭。 第七条 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审判业务庭收到卷宗材料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审判业务庭应在收到卷宗材料后三日内向债务人送达申请材料,在债务人异议期满后三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受理应于三日内指定管理人。 第八条 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债务人接管工作。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遇到障碍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完成债务人接管工作,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如遇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管,管理人应向法院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管理人应于每周一向法院书面报告上周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本周工作安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每两周报告一次。 第十条 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十三条 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在会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无异议债权表,并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第十四条 管理人在委托中介机构时应明确工作时限,中介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完成相应工作,若工作量大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遇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债权人会议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报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或者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企业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若不存在衍生诉讼、职工安置、财产处置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管理人原则上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确定管理人的基本报酬。 第十八条 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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