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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冏|战争、权力与现代社会——福柯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理论的重构与发展(上)

 常乐46n2h5fy36 2022-10-29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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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冏

来  源:政思坊,本文原载于《哲学动态》2021年第11期。为方便阅读,注释已略去。

摘要:在现代政治哲学理论中,霍布斯和福柯分别代表了两种分析权力与政治关系的进路。前者强调权力来自自然人性,以契约的方式建立起金字塔式的权力政治结构,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战争,也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后者则注重对权力关系及其运作策略的研究,认为永恒变动的力量斗争比契约权力更能说明现代社会的统治关系。在这两种分析方案中,“战争”成了他们对权力斗争的共同定义。以“战争”为切入点,比较分析这两种权力政治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现代社会权力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性。

关键词:战争,人性,权力关系,现代政治

与亚里士多德从德性角度论证城邦正当性的传统政治哲学相比,现代政治哲学更关心的问题是“国家施加于公民之上的合法权力的限度有多大?或者,换言之,国家公民拥有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有多大?”因此,关于国家的正义问题转变成了国家的统治权力来自哪里、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如何界定彼此权界等问题,美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则转变成了权力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启蒙运动之后,政治哲学的话语和实践围绕着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权利问题而展开,奠定了以权力分析为核心的研究在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中的广泛发展。

据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研究,这一研究进路的发端始于17世纪的宪政变革(constitutional upheavals),“斯图亚特王朝的反对派在17世纪40年代开始严肃地质疑国王的权力,他们将自己描述成自由公民而不是国王的臣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与以国王为代表的主权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成为政治理论中的热门话题。在这些思潮中,霍布斯的理论具有竞争性的优势。他较为完备地构建了从自然状态到现代国家治理的整套思想,解释了权力的性质、国家的起源以及至关重要的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的诞生。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特别是战争状态的刻画,说明权力的基本特性,论证构建理想社会的关键在于将权力让渡给一个强大的主权者(利维坦),以此来结束战争,并建立契约式的现代国家。在这套逻辑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认为战争作为前现代社会的常态所带来的恐惧效应,导致了主权者及其统治系统的诞生;二是强调契约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有效地维系了社会秩序。霍布斯以降的启蒙思想家们,纷纷沿袭权力与政治的思路发展政治理论,即通过对权力来源、性质及其结构的说明论证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此奠定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式。

但是,从美国独立战争到法国大革命,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纷纷建立和进一步发展,这套理论并不足以完全说明现实社会所面临的冲突。第一,战争并没有因此从世界上消失,国家之间的暴力行为至今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第二,在所谓“和平”的国家内,传统的战争转变为社会内部的斗争且广泛存在,种族主义、宗教冲突等仍然严重威胁着现代社会的稳定。而对这些冲突的理论解释却令人失望,它们要么“对集体暴力的分析往往错误地套用个体暴力的发生模型”,要么宣称“国内政治中诉诸暴力的冲突,尤其是战争,只不过是还没有受启蒙运动开化的那个衰落的时代的残留而已”。更重要的是,在现代性的逻辑里,契约社会本身就建立在消灭战争的基础上,正如理性对于疯癫的驱逐,法律承担了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责任之后,战争则被当作前现代的产物遭到了清除,“在1945年之后登场的现代化理论中,无暴力的冲突解决方案甚至变成了现代性定义的一部分”。

有鉴于此,福柯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现代社会的斗争状况。通过对精神病学的变迁、刑罚制度的改革、性存在(sexuality)等研究,福柯发现,权力政治并不仅仅呈现在以制度为框架、以机构为载体、以法律为手段的宏观层面,在现代社会的微观层面,权力似乎更游刃有余地发挥着作用。权力关系犹如毛细血管充盈整个社会,比起权力的支配者,权力运作的策略、技术与关系网络更能说明发生在家庭、教育、医院甚至司法系统内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权力没有以直接的支配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展开活动,而是更隐秘、更精致地将自身投入话语生产、身体规训的进程中,其所形成的权力关系也并非仅仅描述性的而是具有功能性。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福柯将权力分析变成理解社会斗争、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由此拓展了对权力形态及其相互作用的认识,推进了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研究权力政治的路径。

有意思的是,福柯同样选择“战争”作为分析的工具,但处理方式与霍布斯不尽相同。一方面,福柯试图与霍布斯式的“战争”划清界限,认为霍布斯对战争的使用是策略性的,为了论证主权统治的合法性而“阴谋用所有战争和征服后面都有的契约来取代永恒的国内战争和斗争的话语,以此来解救国家理论”,这种处理权力与政治的方式被福柯评价为“令人气愤”。但另一方面,福柯又重启了“战争”作为“权力关系的分析器”的概念,指出权力斗争的原始意义就是战争,并将之推广至形容整个社会的权力斗争。因此,他重构了权力与政治的关系,宣称“如果承认外部战争是政治的延伸,必须也要承认反之亦然,政治是内战的延续”,而现代社会只不过是整个权力关系运动的场域。可以说,霍布斯和福柯分别代表了研究现代社会中权力与政治问题的两种路径,前者侧重于权力-主权统治(sovereignty)-法律的分析,强调主权的合法性来源以及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而后者强调权力-治理(government)-技术的研究,强调权力在什么条件下经由什么关系发挥作用,从而构成社会管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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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 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1976》书影

如果将霍布斯视野中前现代的暴力冲突定义为显性战争的话,那么福柯所描绘的现代社会内部的权力斗争就可以称之为隐性战争。鉴于此,本文尝试以“战争”为切入点,论述福柯一方面继承了霍布斯关于权力斗争的原初含义,但另一方面在超越契约权力和主权统治的政治逻辑之后,又开拓性地发展了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的政治哲学理论。不过值得强调的是,这两种关于权力与政治关系的分析方案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从各自的角度对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两种“战争状态”的说明,即显性的主权国之间的威慑状态和隐性的社会内部的冲突状态。比较分析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权力理论,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社会中权力的运作方式,进而重新思考权力与政治的关系。

一、霍布斯的贡献:从显性战争到主权统治

霍布斯的思想在西方社会现代思潮的发展中扮演着“启动”意涵的分水岭作用,它“启动了西方世界对现代社会(尤其资本主义体制下的现代性)进行理解的思想枢纽”。这一方面指的是他富有远见地为正在兴起的新社会勾勒出了主权关系及其政治架构的雏形,另一方面则是他用区别于上帝法的方式来解释现代社会的缘起,强调了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特点。沿袭了研究自然的方法,霍布斯试图从一种科学的角度阐释现代社会的权力性质和政治形式,认为公民社会犹如自然世界,不过是用“公民”这个特殊的物体取代自然之物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得出关于公民社会的政治形态及其管理方式的科学结论。为此,霍布斯在《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中写道,研究国家和公民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

霍布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为国家的建立提供证明,不仅拒斥了以“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为取向的传统政治哲学,而且批判了根据上帝之城来想象人间王国的神学政治学逻辑。但毕竟不同于自然物体,公民不只是机械地服从自然规律,还能运用理性来决定人们所要建立的共同体的形态及其治理模式。为了以示区分,霍布斯预设了国家形成之前的人类生活处境,称之为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假说的提出,表明霍布斯理论中的权力同时具有双重性质,第一重的自然性表明权力是自然之物,源自人类固有的天性,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理解它的性质、运作规律和网络;第二重的政治性则指明了操纵、控制、管理权力的可能,随着共同权力的形成,人间王国才能真正建立。

1.人性、战争状态与权力的自然性

自然状态的假说如此重要,以至于从启蒙运动到罗尔斯复兴契约论传统都将其视为政治哲学考察的起点。但关于自然状态又如此众说纷纭,以至于人们难以就其普遍特征达成共识。正如卢梭所评价的,“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在霍布斯的设想中,自然状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普遍战争的存在,而这个特征也构成了霍布斯理解权力的独特视角。

在霍布斯看来,形成战争的原因在于人性固有的特点。其一,自然人在自然禀赋、能力增长以及追求目标的可实现性方面具有相似的能力,易于形成囚徒困境式的局面。其二,人性中固有引起争夺的三种原因: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有鉴于此,在价值上,战争并非不道德的,尽管战争的结果所造成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人类生活处境,但“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因而每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所采取的行动都是允许的,只要没有超出自保所要求的限度。

在这里,霍布斯将自然人性论提高到自然权利的高度,将自我保全认定是天赋人权,从而使其具有最基本的道德意义,即凡是有利于自保的手段或行动都是道德的,都符合自然法的规定。霍布斯并没有直接引入规范性的价值,用道德与否去评价战争本身,而是强调了自然法对于道德的生成意义,提出“自然法则并不阐明价值,而是根据因果关系和理性来决定在法律和道德体系中给予何者以价值”,由此论证了战争状态下的自我保全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正当性。以至于霍布斯研究专家马尔科姆(Noel Malcolm)认为,霍布斯虽然论述了自然法对各种道德义务的规定,但归根结底,它们来自每个人对自我保全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让大家慑服,那么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并不否认这样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糟糕的生活境遇,但没有道德上的理据认为它是不正义的。

如果说自然状态是“统摄霍布斯对人性的实质理解的总体性概念”,那么战争就成了人性不可避免的发展结果,而权力作为推动战争的始作俑者也因此具有了自然性。它以原子化的个体为核心,以自然人性为运行的基本动机,于两端处连接着人的欲望和理性。在霍布斯看来,权力/力量(power)首先起源于人类的欲望,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伴随着欲望的一次次满足,权力得以一次次实现。但是,人类的欲望并不是一次满足就够了,还“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在追求满意的生活同时,也要确保这种生活的持续,因而无穷无尽的欲望催生了对力量的无限欲求以及伴随而来无止尽的竞争,也就是战争的后果。权力的另一端则与人的理性相连。面对自然状态中的战争,自然人根据“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用“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这既是自然权利,也是实现追求和安全的最有效途径,以及摆脱囚徒困境达成合作的依据。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霍布斯构建了其权力理论的基本框架:一方面将权力作为普遍人性的内在构成论证了权力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援引自然法将自我保全视为首要的自然权利,强调了权力斗争的正当性,而战争成了缺少共同权力情境下一种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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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卷首图

2.主权、契约与权力的政治性

为了应对自然状态的残酷战争而实现自我保全的目的,有些人会形成力量的联合,但霍布斯认为这些联合不足以保障安全。一方面,由于少数人的联合只是将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变成群体与群体的战争,但力量之间仍然保持着此消彼长,因而无法维系长久的和平;另一方面,一旦失去共同的敌人,人们又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和欲望重新陷入内部的战争之中。所以,他相信只有“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才能够给大家带来持续的和平。换言之,进入拥有共同权力的社会是更好的选择。如果说寻求共同权力的渴望只是构建现代社会政治秩序前提的话,那么更困难且艰巨的工作其实是对这一权力系统的具体架构。亦即是说,人们需要思考,现代社会应如何处理这些自然状态的力量以形成共同的权力,在实践中又如何有效地区分个人的权力和共同权力之间的界限。

为此,霍布斯对现代社会的权力系统进行了以下谋划。第一,他确立了以契约为基础的主权模式,从来源就决定了其权力系统的法律本质。区别于神授君权,霍布斯尤其强调共同权力来自自然状态的人自愿让渡,因为自然人各方面的平等,多次博弈后的最好结果就是共同合作的达成,同时这样的自愿合作赋予了共同权力的合法性。所有人相互订立信约,承诺彼此权力的授予让渡,自然人变成了契约者,而国家(利维坦)在所有契约者共同的信约下诞生。佩迪特认为,在当代政治理论中,契约论通常有两种,一是将其作为历史事件,为按约订立的协议提供正当性;二是罗尔斯式的契约论,将契约视为恰当环境中的一种假设,如此而来的安排因此具有了“道德上的吸引力”。而霍布斯的契约既不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也不能被视为“用来展示国家之吸引力的道德上的启发法(heuristic)”,而是“向我们展示国家的真实本质,以及任何名副其实的国家所具有的特质”,即国家的基石是法律,主权的正当性来自人们的自愿结契。

第二,霍布斯虽然强调主权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同时又宣称对主权的服从义务有其限度,在价值排序上,自我保全的权利优先于主权统治,主权统治优先于契约社会内个人的权力。契约保障了主权的合法性,但对于霍布斯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对主权权限的规定。在他看来,主权的权威来自自然状态的“暴死”所带来的恐惧,只有绝对的力量才能保证人们免于死亡。这绝对的权威一方面来自主权的统一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另一方面则指向对主权的服从,“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尽管把近乎绝对的权力交给了主权者,但这种选择相对于自然状态中暴死的恐惧仍然更具有吸引力。正如马尔科姆所总结的,“在极端状况下,自我保全可以为做任何事辩护,臣民必须授予他们的政府为保全他们而做任何事的权力”。与此同时,绝对权威的主权权力也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共同体的法律本身也来自主权。

值得强调的是,对主权的服从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该义务“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这种保护在自然状态中是自己的武力,在主权国家是主权者的武力,一旦主权者不能保护他们,那么人们就有权利挑战主权者的权威,因为“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霍布斯在这里清晰地界定了主权的权限,即尽管在世俗共同体里,主权作为共同权力具有高于共同体法律的地位,但与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相比,又可以被放弃。塔克(Richard Tuck)从欲望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霍布斯的观念里,自我保全是一种高阶欲望,运用我们的能力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利则是一种低阶欲望,当两者矛盾的时候,生存利益优先于权利。霍布斯通过价值排序的方式保持了将人性中的自保放在最高位置的逻辑一致性,同时也为契约社会中主权者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划出了清晰的界线。

契约社会的出现建立在对自然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之上,由此霍布斯为我们描述了权力的政治性的一面,平面化的个体权力关系转变成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法律成为权力运行的主要方式。在霍布斯设想的现代社会中,主权模式的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制形态,在形式上与古代等级社会的权力结构并无不同,都是占有和支配关系,即拥有权力意味着对权力的占有以及占有者对非占有者的支配。但具有现代性的是,霍布斯对主权的论述始终与法律紧密相关。一方面,主权的起源包含了自然人的契约,是自由人经过理性计算以后,选择让渡自己的权力而产生的自愿联合;另一方面,尽管主权者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主权者对私利的无限追求也能够被满足,主权者是共同权力的代表,而非权力本身。主权者仍然受到保护人民的职责的约束,对主权者的服从与主权者保护责任的行使是一致的。以契约为战争与和平的分界线,世俗共同体的权力关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运行。在这个主权结构中,权力关系的构成和运行的每一个维度都围绕着法律而展开。由此可见,契约社会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诚如霍布斯所承诺的,从科学的角度研究现代社会的权力形式和政治结构,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他从自然人性出发构建社会政治理论的努力;而通过从自然状态到契约社会的跨越,也让我们看到了他对权力双重属性的表述。就本质而言,权力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化的力量斗争,结果导致了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但权力又能转化成政治力量,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将权力从个人转让给主权者,在新建的支配关系下,构建了以法律规范和制度维系社会秩序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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