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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问答118-11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需要查证上游犯罪以及数额认定;虚假诉讼案件能否作为刑...

 春秋3fydj4bfwx 2022-11-01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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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问答】118-119: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需要查证上游犯罪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虚假诉讼案件能否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如何确定审理程序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断卡行动 会议纪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犯罪数额 虚假诉讼 刑事自诉 审理程序

118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不要钱查证上游犯罪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断卡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据了解,很多法院据此对于有代为转账、取现的行为,只要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的报案材料就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似乎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些冲突。会议纪要第五条的精神能否理解为办理电诈类犯罪就不要查实上游犯罪呢?如果将此类行为定性掩饰隐瞒犯罪,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应认定为多少?例如,张某帮人转账、取现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现只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50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定1000万还是50万呢?如认定为50万,其他金额是否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罪?

答:《断卡会议纪要》是专门针对电信网络犯罪制定的文件,是针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上游犯罪行为人往往在境外,或者难以缉捕到案的特点而作出的特殊政策性规定。就像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集资参与人的查证一样,难以逐一认证,司法解释规定了抽样取证原则。此类案件中,如果严格按照《解释》第八条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规定,将会造成大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断卡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认定原则虽然对“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这个点放松了,但同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客观上必须具有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综合评价,不会造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泛化。

具体在本案中,张某帮助转账、取现金额1000万元,虽然只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50万元,但如果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就依然应当认定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0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所得收益的处置行为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技术性服务。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的一般技术性服务是典型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行为。这种“明知”是对他人行为性质的“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是对涉案财物性质的“明知”。如果对此类财物进行转账、取现,就属于转移犯罪所得、所得收益,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实践中对电信网络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经常借助“推定”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刑事案件中比较普遍。如家中藏有大量毒品,远远超过自吸量的,结合部分贩卖的经历,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贩卖故意和目的;又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发现行为人仓库中储藏了大量伪劣产品,结合其少量卖出行为,基本可以推定行为人对仓库中储放的产品亦具有销售故意或者目的。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附:两个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法释〔2021〕8号)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节录)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119问虚假诉讼案件能否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如何确定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这里的线索来源应该怎么理解呢?是不是允许提起刑事自诉呢?还是说提起刑事诉讼后,法院应向公检机关侦查,最终转为公诉案件?

答:这里的“线索来源”是一般意义上的表述,对当事人而言是提供线索的途径;而对人民法院而言,就是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的途径。这里的“线索”,不要求完整、确切的犯罪事实或者充分的证据。

从相关规定分析,此类案件允许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这里提出“刑事自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有专门的程序。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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