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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的确需要拗救

 振波浪清 2022-11-03 发布于山西

前言,图书馆中查无此文章,个人认为很有参考价值,现转载于下:

对联需要拗救——兼与常文斌先生商榷[山西/崔玉龙]

《对联不允许拗救》(以下简称“常文”)一文,题目底气十足,引人注目。

但读罢全文,却感受不到该观点的说服力和支撑力;

相反,倒是得出律联需要拗救的结论。

因为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性,更具有实践性,直接关系楹联创作的实际应用,不可不加以厘清。 

其一,关于“拗救”的概念。“常文”中说,为了避免孤平,才须拗救”,并说是王力先生的意思。

其实查一下《诗词格律》,王力先生明确表述的是:“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前面一字用拗,后面就必须用'救’。

所谓'救’,就是补偿。

一般说来,前面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后面必须(或经常)在适当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就达到拗救的效果。”

可见,拗救并不单指为了避免“孤平”。

作者偷换概念并不是一时疏忽,而在于《联律通则》没有把“孤平”列为禁忌条款,便得出结论:“既然连需要'救’的对象都不存在,拗救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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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关于对联的“节奏点”。“常文”指出:“对联在节奏点上必须讲平仄,所以联律不允许拗救。”并例举了

“新年纳余庆;

嘉节号长春”

“骏马灵羊庆猴岁;

威麟祥凤聚龙城”两副对联,

而且称,“余”“猴”都不在意节的节奏点上,按照意节本来就是合律的。

其实,我们对照一下《联律通则》专门讲“节律对拍”的第四条,“余”“猴”二字恰恰都在“节奏点”上,是不合律的。

尤其是第一副孟昶的对联,本身就是一个律诗的拗救句式。 

所谓“节律”,就是韵律语言的节奏或节拍。

这是楹联格律中的一个声律要求,通过联句有规律的停歇和韵律的变化,达到和谐的音乐美。节律包括声律节律和语意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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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律节律,是利用平仄声的交替与对立产生和谐的音节停顿来实现的,以两个字为一标准音步,节奏点在音步的第二个字上,所以古人有“二字而节”的说法。这是一种超越了语意的节奏方式,即不论语意节奏如何停顿,五、七言律句总是按“二字而节”的方式读成“二、二、一”或“二、二、二、一”节奏。注意,七言律句应读“二、二、二、一”,不能读为“二、二、一、二”。(2)语意节律,即按语句中语意的自然停顿处来确定节奏点。语意节奏无固定的字数,它同声律节奏有同有异,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中间不再细分节奏点。如:英特耐雄纳尔,节奏点就在“尔”上。由于对联文体融合了诗歌、骈文、词曲乃至古文和白话各类文体的语言方式和风格,我们既不能强求各类句式都按“二字而节”的声律节奏来划定,也不能无视律诗句式占对联句式主流的实际,强求所有句式皆按语意节奏来划定,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认可声律节奏和语意节奏双轨并行,节律安排只要符合二者之一,即可认为达到了“节律对拍”的要求。

如此看来,明显脱胎于律诗的五、七言律联,比照诗律安排,又有什么错呢? 

其三,关于特殊性与一般性。

“常文”也承认,《联律通则导读》中有这么一句话:“拗救对:如律诗拗句的自救与互救,在五七言对联中同样适用。”

在认可它的权威性的同时,却以它没有普遍适用性加以否决。

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事物矛盾有其特殊性与一般性。

正因为拗救只适用于五七言律句,具有特殊性,所以不宜在《通则》中规定,只要在《导读》中予以说明,就足够了。

难道对联允许拗救,就是缺乏“科学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吗?


-------------中国楹联报2016年10月21日 > 总第1267期 > 第三版 > 新闻内容

对联需要拗救——兼与常文斌先生商榷[山西/崔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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