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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涸鲋思水 2022-11-15 发布于广西

2016-05-26 15:44 市人大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监督工作计划,3月上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小华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检察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检察院和永安、清流检察院的汇报,并与所在县(市)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座谈,实地察看了永安生态补植复绿基地。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工作主题,积极发挥生态检察职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生态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拓展生态检察职能


  积极构建生态检察工作新格局,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三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林业检察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检察部门,职能从单一的林业领域扩展到整个生态保护领域,工作模式在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


  (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批捕起诉了一批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开采矿藏、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立案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生态领域的职务犯罪,对环境污染等事件背后的受贿、渎职犯罪提起公诉。2015年至今年2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态领域刑事案件91件119人,提起公诉306件538人。


  (三)开展生态检察监督


  行政机关对生态保护负有重要职责,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会直接影响生态的保护。近年来部分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检察监督的新模式,永安市检察院针对巴溪等河道流域污染严重、多次整治未见长效的突出问题,在永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上,从监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入手,开展细致的调查取证,逐一列出流域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治建议,并在专项整治中实施监督,督促集中整治非法洗砂点25处、非法占用林地11处,多名污染环境的犯罪人员、失察失管的渎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促进了河道流域长效治理。清流县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试点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四)注重生态保护与恢复


  一是开展生态法治宣传。部分基层检察院在重点乡镇、厂矿、林区等地设立巡回检察联络室,宣传生态法治。二是关注重点项目的生态保护。市检察院与三元区检察院深入“水舞·半山郡”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专题调查,针对此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隐患,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三是实施生态恢复。有的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林业四部门联合出台林业案件生态公益补偿的规定,对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实行补种生态公益林的制度,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还不容乐观,生态领域犯罪打击的广度与深度还未跟上形势的要求,预防犯罪职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事前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公众对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的职能认知度还不够高,还未形成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


  (二)刑事立案监督有待进一步突破。生态环境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违法犯罪的表现也比较隐蔽,目前检察机关生态刑事立案监督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依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由于部分行政机关比较消极,信息的收集、录入不到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高效的、常态化的立案监督机制还有待加强。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检察院的认识还不到位,重刑事犯罪打击轻生态检察监督,对监督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缺乏明确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缺乏对监督方式的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比较被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要求还有距离。


  (四)生态检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生态检察职能的拓展,生态检察的业务范围大幅度增加,面对专业性强、生态保护任务紧迫的局面,部分检察人员对生态检察业务的学习还不够广、不够深,发现犯罪、预防犯罪、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能力尚未跟上职能要求。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认真领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把检察工作自觉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的打击,认真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及时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密切配合。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业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全面深入地开展生态检察监督。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与部署,注重整体谋划,带领全市检察机关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把握监督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辐射推动,促进长效治理。要总结推广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巴溪流域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找准当前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四)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配齐配强生态检察队伍,选培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干警从事生态检察工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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