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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如何审查控方的证据?

 赖建东 2022-11-24 发布于广东

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举证责任在控方,控方需要搜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罪重罪轻。控方的证据材料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材料,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审查控方的所有证据材料。控方的证据材料繁多,虽然以指控为导向,大部分证据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但是其中也往往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审查控方证据的思路有两点: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一)审查对辩护不利的证据

审查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是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查质证的主要内容。几乎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以书面形式呈现,辩护律师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材料,从形式到内容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陈述质证意见。这是最传统、最基础的审查质证方式。这种审查质证方式,是辩护律师纵览全案证据内容、发现证据问题的基础工作,是辩护律师进一步采取搜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等相关人员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多种方式质证的前提条件。对案卷证据了然于心,才能知道证据存在的问题,才能进一步思考更多的质证方式。

(二)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案卷材料中有一些明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反复的供述,就存在部分讯问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又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等。另外,对证据的不同解读,也可以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解读成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在刑事质证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在众多证据中,搜寻对辩护有利证据的能力,在质证意见乃至庭审辩护中将这些证据材料对被告人的有利之处解读出来。

例如,在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其中一单是张某涉嫌抢劫罪,被害人十几年前被抢劫的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就是十几年前抢劫案的真凶。归案后,张某否认抢劫犯罪。被害人当年报案配合调查时,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明确指认张某就是抢劫他的人。十几年后,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追究张某该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再次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是这次询问笔录否认张某是抢劫犯的陈述,认为自己不确定是不是张某,而且时隔多年也辨认不出张某。这份被害人陈述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放在案卷中。

辩护律师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了该被害人陈述,这两份证据明显是对辩护非常有利的证据,为此撰写了质证意见,并作为辩护张某不构成该抢劫罪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该宗抢劫罪的证据时,并未出示这份新的被害人陈述询问笔录,仅出示被害人以前的其他询问笔录,以证明张某构成抢劫罪。

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于认定张某是否实施抢劫行为有关键作用,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护律师将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详细阐释,并将其中的证据内容细节宣读出来,这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遭受抢劫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无关,张某不应该承担这宗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控方认为,如果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出示,现辩护律师将之出示,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审查全案证据后,对这份被害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两份证据是案发十几年之后制作的,相比于案发当时的询问笔录,当年的询问笔录更加真实可信。当时被害人主动说出了是张某实施抢劫。后来,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主动推翻之前的证言,并不符合常理。这份证据不应该采信,应当以当年的陈述为准。

虽然公诉人不认可被害人十几年后的询问笔录,认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最终法院不认可公诉人的观点,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十几年前的卷宗资料对于认定张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后来的陈述表示无法确认张某系凶手,因此认定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准确地识别出案卷材料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者对案卷证据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读,这是对控方证据的充分运用,被采纳的可能性更高,质证和辩护的效果无疑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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