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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经商兼职”权威答疑

 王晓伟私人的 2022-11-29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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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领导干部可否经商,或在其他单位兼任兼职?单位类型、行政级别不同,经商、兼任兼职的相关规定是否也有所差异?本期精选“回复选登”等十二则关于领导干部可否经商、兼任兼职的网友留言和中央纪委职能部门的回复,供参考。

“领导干部经商兼职”权威答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目  录

一、经商办企业

1.公务员开微店是否构成违纪

2.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3.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

4.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6.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如何处理

二、兼任兼职

7.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9.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10.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11.企业纪委书记可以兼任党委书记吗

12.市直机关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纪工委书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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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微店是否构成违纪?

问:近期,我们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开微店成为一股热潮,不少公职人员也跻身其中。对公务员开微店的行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如何定性处理上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2005年《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开微店构成违纪。另一种则认为,公务员利用微信平台开微店,符合国家关于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政策导向,且由于网上微店无需实名制注册,只要网上销售行为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公务活动,就不应视为违纪行为,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我们想咨询,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2015 / 第12 期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顾问组:为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范利益冲突,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此,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具体处理时,要准确把握错与非错的政策界限,其中对公务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等非商事行为,一般不应作为违纪处理,但如公务员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从事上述活动,情节较重的,则可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5年第12期。

编者注:2019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相比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新增了“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有“违反规定”的表述。

适用上述条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其中,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最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此外,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详见《政务处分法》第36条释义

 2019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

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2016 / 1 / 25

《中国纪检监察报》编辑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2018年《条例》第94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来源:2016年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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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

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当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2016 / 4 / 14

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2018年《条例》第94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这里规定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第(一)项“经商办企业”为例,“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因此,第八十八条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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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2015年《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2015 / 11 / 19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2018年《条例》第94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网友“草原如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

2014 / 8 / 13

中央纪委法规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编者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6

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如何处理?

问: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应如何处理?

2011 / 6 

中央纪委审理室: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务)责任;同时将其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是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取得的,甚至还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则在对其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采取收缴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的方式;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与他人合作或合资经商办企业的,不能随意将他人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2011年6月版。

7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咨询:《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2015 / 2 / 4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详见《政务处分法》第36条释义 | 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咨询: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2015 / 2 / 4

中央纪委法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编者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1)参公事业人员不得兼职取酬。(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3)其他事业人员能否兼职取酬要:一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二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详见《事业人员能否兼职取酬》

9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咨询: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2015 / 1 / 23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10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咨询: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2015 / 1 / 23

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废止)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11

企业纪委书记可以兼任党委书记吗?

网友“大道至简2”咨询:请教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的纪委书记是否可以同时任企业的党委副书记?2.企业的纪委书记是否可以兼任企业的机关党委书记? 

2015 / 11 / 15

中央纪委组织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中管企业纪委书记不宜兼任企业党委副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但对于地方各级各类企业的纪委书记兼职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所在地方的党委或纪检机关。

12

市直机关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纪工委书记吗?

网友“lyswjcs”咨询: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主任(或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单位的纪委书记吗?

2015 / 11 / 15

中央纪委组织部:据了解,目前市级纪委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方式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了统一管理,有的尚未实行统一管理。因此,对于市级纪委派驻机构干部能否兼任驻在部门的职务,各地做法并不相同,建议您咨询所在地方的党委或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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