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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交流|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书洋康乐 2022-12-04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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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一位读者私信交流:

收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有一句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不是规定了「一事不二罚」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处罚款」不是行政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罚款就是上面法条所指的金钱给付义务。

新《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也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加处罚款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执行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行政机关对其课以财产惩戒方面的新义务,通过(可能)产生更不利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要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加处罚款自然停止。

《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罚款不同。行政处罚罚款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执行罚则是因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执行措施。

因此,「加处罚款」虽然也是课予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但不是行政处罚罚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对「加处罚款」还有如下规定:

(1)「加处罚款」并不是一个无底洞,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企业应给予关注。

(3)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4「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范围。

所以,不是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会伴随「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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