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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人并不会因为穿上法袍就自然的变得公正——谈谈法院反制收押难大招:不羁押不收案!

 lawyer9ac8cs7b 2022-12-11 发布于河北

收押反制羁押的核心方法就是不羁押不收案

我们知道被告人是否在案是案件能否受理的条件之一,事实上这个受理条件在检法受理案件上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也要审查嫌疑人能否在案。

这一点也不可厚非,但我们不能滥用这项权利。

事实上,随着少捕慎诉慎押的普及,取保直诉的案件越来越多,检察机关并没有因此不收案,并没有要求不羁押不收案。

为什么到了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时候就一定要求不羁押不收案了呢?

好像取保候审就根本保障不了诉讼顺利进行了呢?

因为,取保不到案仍然是一个伪命题,图方便才是真命题。

一个人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都没跑,独独在审判环节就跑了呢?

虽然有极小概率的情况下会有不到案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极少的。

为什么侦查机关都想开了的事,到了审判环节却想不开了呢?

我原来以为审判环节是最公开透明、最公平、最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但是我的想法现在正在被这些残酷的事实击败。

人并不会因为穿上法袍就自然的变得公正,他必须有变得公正的土壤和氛围。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艰难,并非外力使然,而是内力使然。

当法官思考的不是如何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能够让他在更加宽松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思考如何让自己的工作更加方便,那么所谓的司法公正一定是没有指望的。

从来没有见过将自己的便利凌驾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司法公正。

这不是司法公正,这就是司法恣意和司法优越感。

所谓不羁押不收案,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审查受理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在案,如果不在案要退回给检察机关。

但是如果把不在案,就等同于打手机第一次没打通,或者两秒钟要是不接电话就是不在案,那就是十分霸道和任性的了。

也许他只是开车,只是没听到,这就算不在案了,要是这样的话不在案也太容易一点。

当然有些地区有了非羁码,就给法官减少了一些不受理的借口,因为毕竟有一个系统能够实时监控被告人是否在案的状态。

但是非羁码毕竟没有普及,如果没有非羁码就一定不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么?

非也,我觉得法律人的同理心就包括有一份耐心。

打电话至少要多打几遍,或者如果自己联系不上,就要求检察机关联系一下,然后给法官回电话这样也可以。

如果这些事情都不做,然后就是一个不收案,那这就有点故意的。

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所在意的并不是在案与否,而是在押与否。

最终还是为了自己收押方便,为了自己的方便。

但如果法官就是因为不羁押不收案,你又能怎么办呢?

我觉得可以从几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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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非法不收案的行为,应该提出监督意见

当然法官肯定有他的道理,他一定说他打了电话,但就是没人接。

如果是当场拒绝收案,送案的检察官可以当场再拨通被告人的电话,并开免提进行当场确认。

为了保证送案时能够打通,建议检察官在送案时提前与被告人进行联系,进而确保能够及时接通。

在整个当场受理过程,检察官可以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法官拨打电话和检察官拨打电话的过程进行记录。

如果法官拨打时间短没有接通,检察官拨打后能够接通,并在电话免提中能够保证到案的,应该要求法官受理,法官仍然当场拒绝说理的,要向其讲明违法不受理的后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同时附上受理案件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级监督不畅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对于当场受理,但审查受理期限之内以不到案为由退回的,在接收退回案件时,应该先进行电话确认,如果能够确认能够到案的,检察机关应当拒绝接受退回案件,要求审判机关依法受理,仍然拒不受理的应该采取监督措施。

超过审查受理期限,仍然要求退回检察机关或者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应当予以拒绝,要求审判机关依法处理。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是监督前沿,需要能够顶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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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开展执行监督帮助审判机关解决收押不畅难题

不得不承认审判机关也有自己收押不顺畅的苦衷,而且在解决问题上也缺少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渠道。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也负有监督职责,看守所应当收押而不收押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也应该予以监督。

这个事不能让审判机关一个人推。

收押不顺畅难受的主要是法院,检察机关感受不明显,所以感觉不是监督的重点。

但是其实通过法院的反制,检察机关也会跟着品尝这种不利后果。

因此,任何违法行为如果不监督不解决,它影响的一定不是一个单一机关的利益,一定是整个诉讼制度的利益,刑事诉讼其实是一个产业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因此,检察机关在下功夫解决收押难题,不仅仅是为法院出头,也最终为打通少捕慎诉慎押扫清障碍。

如果法院能够顺利实现送交收押,那么它也就没有必要在羁押的问题较劲了。

这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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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监督需要融合履职

最近说的收押反制羁押,损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问题,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往往也是刑事检察部门着急,或者是刑事检察部门中那个牵头政策落实的部门。

其他部门并没有那么着急,感觉好像不是自己的事。

而最近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实这个问题刑事检察一个部门是很难解决的。

因此刑事检察不能决定自己收案的问题,它也不能对刑事执行开展监督。

这两个领域需要其他部门共同的配合。

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特别的需要融合履职,需要劲往一处使,实现全链条的监督联动。

解决收押反制羁押,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好办法,但是只要相关检察部门一起上,就能够形成一套监督的组合拳。

让违法的任性的不收案寸步难行,对于违法不收案也可以进行监督,而且我们还可以固定违法证据,做到在监督上有理有利有节,让案管部门不仅能够对内监督还能够发挥对外监督的只能。

而刑事执行,不仅能够要履行传统上的监督职责,也能够解决其他司法机关在执行上急难求盼的问题,这就可以通过监督树立威信,从而为配合打下了基础。

检察机关的职能链条长,较为分散,如果不能够融合履职就很容易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分散有限的监督力量,不容易实现实质的质效突破去解决一些监督难题。

也就是监督的力量分配应该从各个监督兵种各自为战,应该逐渐的向多兵种集成,实现多维度立体监督。

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监督优势力量,打一些监督歼灭战。

监督绝不是打一枪就跑,一定要摁准一个地方,确保监督有成效,监督没有成效,之前的监督全都浪费了。

尤其是审判监督,就收押反制羁押的问题,我们就发现了这个绝不是刑事检察一个部门能做成的事,它必须整合各方面的检察力量。

而这种融合履职的监督模式,其实是一种监督方法论,它绝不仅仅是适用于这个问题,一个领域,如果我们能够掌握这个融合一体的方法论,我们就可以解决更多的监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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