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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中的算计,如何保护好家庭的财富不外流?

 金苹果6 2022-12-11 发布于北京

#保险规划

#婚姻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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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之名,行巧取财富之实

现在人婚姻的不安全感正在增加。最近在上海出现的“洗房”事件,以结婚之名巧抢财产,让人们的对于婚姻财产的焦虑感又增加了几分。

“洗房”事件,说的是上海一名阿姨,为了儿子结婚,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儿子的女友是一名外省的沪漂,随后二人结婚。婚后,女方提出要生孩子、置换新房,并在新房上加女方的名字。

阿姨为了小两口能过好,就答应了女孩的要求,卖掉婚房,买好了三居室的新房。

几年后,女方要求离婚,财产分走了一半,“洗房”成功。

对于这位上海阿姨来说,她的感受就是“人财两空”,房子作为家里最重要的资产,被儿媳洗走了一半,因此称之“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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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婚姻中的算计还不止于此。比如,在知乎上看到过的这个问题:


“男方家想用我首套房名额,全款买房写我名,我该注意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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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看这个标题,有些人可能会觉得题主(女方)在装,明明的好事还要拿出来嘚瑟?


但仔细琢磨,你会发现这件事没表面上那么简单。


对象和他父亲打算全款买套房做婚房用,打算写女方的名字,这一来,首先,题主的首套房资格就会被占用了。

这套房由男方出资,就算房产证写的是女方名字,但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男方是真正的出资人,假设未来离婚财产分割,女方很大可能会失去这套房。

而且,由于首套房是男方出钱,后期的装修很可能需要女方出钱,或以女方名义去做装修贷款。

男方家还可以用这套房做抵押贷款,贷出最高相当于房款80%的资金,用于做生意或再购房,而贷款人必将依然是女方。

最坏的情形是:装修+买房抵押贷款之后,假如男方反悔离婚,可以立刻起诉追回买房款,并得到最高相当于第一套房80%的抵押贷款资金。相当于男方得到180%的原始资金。


而女方虽然有一套房,却则必须背上这样的债务:第一套房的房款+80%的抵押贷款+装修贷+贷款利息......

男方家通过这样的操作,把风险转嫁给了女方,而己方却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客观来看这件事,这件事的本质其实就是:

用你的名字买的房,未必是你的房;但用你名字借的贷,一定是你的贷!


可怕吧?一段婚姻还没开始,就已经掺杂了勾心斗角的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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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温情的面纱,婚姻就是一份契约

在传统观念看来,婚姻不是和我做生意,往往具有更加神圣的意义,那就是爱情是双方的爱,是双方一生永不背叛的承诺。

可是,从法律层面冷静的面对现实,婚姻就是一份契约,是对婚姻中各种财产关系和归属的约定。

高额的彩礼、贵重的首饰、嫁妆,还有围绕房产如何写名的各种要求,无一不是对财产要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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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宁愿相信爱情的美好,逃避婚姻中冰冷的约定。残酷的是,一旦婚姻破裂,落在纸面的约定才能真正界定财产的归属。

看《婚姻法》,整部法律的核心,其实就是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规则制定。

婚姻法中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的安排,父母在子女婚后给予的财富支持,以及父母过世留下的遗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被分割。

所以,从现实看,虽然父母辛苦奋斗攒下财产都想给到自己的孩子,但怎么实现,是需要深思熟虑、好好规划的。

03

如果婚姻无法屏蔽算计,如何防范财产流失的风险?

父母不会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止对子女的财富支持,或干脆不将遗产留给子女。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才能保证父母既能把财富给到自己的子女,又不会在子女发生婚变时被其配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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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和赠予都是共同财产,有人会想到写遗嘱,或者签个财产协议,表示这个资产只属于自己的孩子。只是,这样的过程中,配偶也要在场并同意。

这样一来,这一家人之后的关系可能会很难相处,两口之间的感情也或因此而生出嫌隙。

那么如何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不破坏一家人和谐相处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的表述,可以给我们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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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我们可以合理运用人寿保险这一工具,实现既给子女财富支持或留下遗产,又不会因子女婚变而导致财产被分割的目的。

其中的关键,是运用好保险的法律属性,设计好保单架构,将投保人、受益人分离。投保人设置为父母,拥有保单的所有权;孩子作为受益人,享有保单的增值回报,或者,拥有父母百年之后的定向受益权。

拿文章开头上海江阿姨的例子,如果江阿姨给自己的孩子买一份保险,可以这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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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案的好处在于:

第一,如果子女婚变,此保单资产不分割。

这张保单的投保人是江阿姨,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江阿姨的,即使儿子和儿媳离婚,他们也无权分割母亲的财产,这样这张保单可以隔离子女因婚变带来的财产风险。

第二,子女所得身故受益金归儿子所有,不被分割。

依据正是前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子女所得的身故受益金归其个人所有,即使日后离婚,这笔身故受益金也不会被分割。

而有的父母希望早早就能照顾到孩子,那可以怎么做呢?

来看另一个案例:

何先生作为投保人,为25岁的女儿配置一份万能险保单,并配置万能账户。每年投入45万出头,连续5年,女儿从30岁开始每年领取10万元,一直领到80岁。

这就相当于给孩子规划好了80岁之前的现金流,以后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孩子的生活都有一个打底保障。领到80岁时,累计共领取5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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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保单的架构设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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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好处在于:

第一,父亲何先生出资作为投保人,是保单资产的持有人和所有人,一直拥有保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第二,女儿为被保险人,这样女儿每年会获得固定的生存年金。这个生存年金可以用于补贴女儿的婚后生活,如果小两口婚姻幸福,这个年金就是父母赠给小两口的幸福资产,慢慢花、细水长流。由于有了父母额外的关爱,小两口都会感谢父母的馈赠,家庭关系更胜从前。

万一不幸,小两口出现婚姻危机,那父母就可以让这笔钱进入万能账户,而不再打入子女账户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离婚也不必分割。

第三,在女儿没有下一代的时候,受益人写为父母,女儿有了下一代可以更改为孙子女,富泽三代。而当有一天,父母觉得子女婚姻很稳定或者不愿意再为保单操心了,可以把投保人变更为女儿,这样,自己的子女就彻底拥有这份保单的控制权了。

这样既做到了资产分配,也做到了出现婚姻风险后资产不外流,能够可控回流。

写在最后

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每个父母都希望为儿女保驾护航,让儿女一生平安。然而,儿女的婚姻却是父母无法掌控的。

虽则如此,合理运用人寿保险的工具,却可以尽可能减小儿女婚变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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