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船舶的CO2释放控制箱箱门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了连锁,一旦打开控制箱箱门,在触发释放报警的同时,机舱的风机和部分油泵(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分油机等)也会停止运转。这样的设置一方面不便于安检员的检查和船上的日常自查,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人员误操作或在大风浪航行中箱门被震松,容易导致船舶因油路切断而失去动力。
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并未提到设置风油切断连锁的要求,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中提到“遥控释放站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泵等的切断控制系统中”、“施放阀的行程开关,应接入二氧化碳氧化碳施放报警装置与机舱风机、燃油泵等的切断控制系统中”,这与《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年)》和《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018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2章2.9.3.4要求的“用于保护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施放前报警和施放不应导致自动切断机舱风机和油泵”相违背。
《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为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照建造规范与入级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应将CO2的释放与机舱的风油切断设置连锁,但在CO2注入机舱之前确实必须切断机舱的风油,可在CO2间或消防控制站设置风油切断按钮作为紧急切断使用。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安装的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连锁,应加大管理与培训,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部分船舶的连锁装置带有复位按钮,按下这个按钮会屏蔽施放报警和风油切断,便于日常检查和试验,但是一旦检查后没将“复位按钮”状态解除,真正施放CO2时,机舱等经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场所将无法收到施放预报警,也无法风油切断,这会导致很大的安全隐患。下一步,有必要促进船舶行业标准规定与法规规范的要求的统一。
国际航行船舶
国际公约中对于机器处所明确提出了应在处所外部设置风油切断的要求,“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但在对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相关要求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应设置或不应设置风油切断的连锁操作。具体船舶关于风油切断连锁操作的设置,应在满足SOLAS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船旗国国内具体要求,综合考虑是否布置。
其他还有很多有关延时器、联锁装置、瓶头阀、释放阀、增压阀等等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将在后续的推送中,针对性进行探讨和讲解,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