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CIC on Fire Safety 8月1日,东京备忘录官网发布了2023年CIC集中检查活动公告,宣布东京备忘录将与巴黎备忘录于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共同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消防安全(Fire Safety)集中检查会战,旨在提升船员和航运企业对消防安全措施的重视程度,确保营运船舶满足SOLAS公约和FSS规则规定的消防安全强制性要求。 注意:本次CIC检查适用于所有船舶,并与常规PSC检查合并开展,同一船舶一般不会重复接受CIC检查。PSCO将在CIC检查期间使用统一问卷,如果发现缺陷,PSCO将凭借专业判断,采取不同措施。 请牢记:问卷问题个个可滞留!!! 问题清单(中文版) 以下为具体清单问题解读: 1 应急逃生通道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01.重点关注 船舶脱险通道作为船上人员逃生的“绿色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此项问题需要公司和船舶重点关注: 1.应急逃生通道是否通畅,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逃到救生艇筏登乘甲板; 2.通向开敞甲板的逃生口也应能从两侧打开(如适用),但考虑到船舶在港期间的保安要求,此时对于逃生口的检查应重点关注从通道内打开的方式。必须时,也与检查人员做好沟通解释。)主照明和应急照明也要处于正常状态! 3.对于客船,应采用灯光或荧光条显示标志。 注意:应急逃生通道还涉及载重线公约的相关要求,如果检查中发现此类缺陷,虽然不在此次CIC的范围,但检查人员仍可开具其他相应缺陷。 02.相关公约条款 1.SOLAS Regulation II-1/43: 货船应急照明: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都应提供18小时的应急照明。 2.SOLAS Regulation II-2/13.3.2.5: 客船应急照明及标志:除了应符合SOLAS Regulation II-1/42(应急照明36小时)和SOLAS Regulation III/11.5(照明时间、指示符号)关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外,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布置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这些显示标志应设在甲板以上不超过300mm的高度,遍布脱险通道各点,包括拐弯和岔路口处。 3.SOLAS Regulation II-2/14.2.1.1.3: 完好状态的保持(追溯性要求):脱险通道系统和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以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03.典型缺陷 1.应急逃生通道有障碍物,无法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逃到救生艇筏登乘甲板; 2.应急逃生通道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无法从内部打开。 2 防火门是否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01.重点关注 02.相关公约条款 03.典型缺陷 1.防火自闭门变形/洞穿/防火等级不满足防火控制图要求; 2.防火门的防火等级低于该门所在的舱壁限界面的防火等级; 3.控制站的防火门指示不正确。 3 是否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测试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01.重点关注 02.相关公约条款 1.1984年9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建造的船舶,需满足: SOLAS 1981/1983/1991/1992 Amend /Chapter II-2 / Reg. 13.1.13: 应定期试验探测系统的功能,使主管机关认为满意。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范围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它们能进行正确动作的试验,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无须更换任何部件。 2.2022年7月1 日以后建造的船舶,需满足: SOLAS 1999 / 2000 Amend / Regulation II-2/7.3: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试验应使用能产生探测器设计所要求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适当浓度或颗粒尺寸的烟雾或悬浮颗粒、或与早期火灾相联系的其他现象的设备进行。(两者区别:删除了探测器本身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要求) 3.SOLAS Amend 99/00 Regulation II-2/14.2.2.1(追溯性): 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MSC.1/Circ.1432, as amended by MSC.1/Circ.1516)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的可靠性。 03.典型缺陷 1.未按要求定期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进行测试; 2.XX处火警探测器/失火手动报警按钮故障/火警探测器被塑料薄膜覆盖; 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急电源故障/控制面板显示误报警/火警报警指示位置与实际不符。 4 通风关闭装置能否正常关闭? 01.重点关注 就本问题而言,安装在通风系统入口或出口的通风关闭装置,比如防火挡板(Fire flaps),百叶窗(Louver)等,此处的关闭装置不包括防火闸(Fire damper)。该问题要关注: 1.测试通风关闭装置,确认其能够被关闭; 2.检查通风关闭装置是否操作正常,是否有孔洞或严重变形; 3.检查通风关闭装置的操作是否被其他设备、杂物或货物所阻碍; 4.检查通风关闭装置是否有永久标记,指示装置处于打开/关闭位置; 5.如果适用,检查蓄电池间通风系统是否装有关闭装置,并在关闭装置处提供适当的警告标识。 02.相关公约条款 1.SOLAS Regulation II-2/5.2.1.1: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关闭装置操作位置易于到达,有显眼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例外:SOLAS II-2/9.2.2.4 (低于36名乘客); 9.2.3.3 (货船); 9.2.4.2(液货船):除非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气进口开口。 2. MSC.1/Circ.1434: 下述状况下,蓄电池间通风系统应设置关闭装置: .1 蓄电池间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 .2 LL Convention 相关要求需求(即位置1的开口高度不超过甲板4.5米或位置2不超过2.3米时); .3 蓄电池间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蓄电池间通风系统装有关闭装置时,应在关闭装置处张贴警告通知,例如“关闭装置应保持开启状态,仅在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关闭”。 3.SOLAS Amend 99/00 Regulation II-2/14.2.1.1 结构防火,包括耐火分隔以及在这些分隔上的开口和贯穿件的保护应保持完好状态,以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03.典型缺陷 1.XX处所通风装置防火挡板洞穿或严重变形/无法关闭; 2.位于位置1的开口高度不超过甲板4.5米/位置2不超过2.3米的通风筒无关闭装置/无法开关。 5 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控制是否可以从两个不同位置操作? 01.重点关注 机器处所通风控制装置是PSC检查中的重点,针对该问题需重点自查: 1. 是否设置了用于停止动力通风(风机)的控制装置; 2. 如适用,检查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是否可以从两个位置操纵,其中一个应位于该机器处所之外; 3. 如适用,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02.相关公约条款 1.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需满足:SOLAS Regulation II-2/ 5.2.2.2 应设有停止风机的控制装置。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置集中控制的装置,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2.202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需满足:SOLAS 1983 Amendment Chapter II-2/ 11.4 ,应设有停止风机的控制装置。 (11.5中提到了相关补充要求:本条之4和第15条之2.5所需的控制设施应位于有关处所的外面,并于它们所服务的处所内失火时不致被切断。在客船上,此种控制设施和任何规定的灭火系统的控制设施,应尽可能设置于一个控制位置或集中于少数几个位置内,并应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上述位置应具有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出入口。) 03.典型缺陷 1.未设置从机器处所外部停止机器处所风机的控制装置; 2.机器处所风机的停止装置失效; 3.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未与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6 每台消防泵是否能输送至少两股所需的水柱? 01.重点关注 该问题仅针对于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不在本次CIC的范围, 但检查中发现应急消防泵存在严重缺陷也会造成滞留! 问题6需要注意: 1.船上每台消防泵能否在足够的压力下提供至少两股水柱; 消防泵的排量不随时间推移而降低(可以通过观察泵在工作条件下产生的压力进行检查)。 需要特别注意: 温度零度时对消防泵进行功能测试之前,应进行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对船舶、船员、乘客的安全以及对船舶正常运行的可能干扰,例如船舶正在进行货物操作、压载等; 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可被接受为消防泵,但需查阅经批准的消防手册和/或消防控制图以确认哪些可以作为消防泵使用; 特定的船只可能需要两股以上的水柱: .1 Regulation II-2/10.7.3.2.3(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如没有独立消防水炮泵,需2股水柱+2(船宽为30 m以下)/4(船宽为30 m或以上)具移动式消防水炮), .2 Regulation II-2/19.3.1.2(危险货物运输,4股水柱) .3 FSS code Ch.14/2.1.3.(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2股水柱+泡沫液水枪) 注意:应急消防泵虽不在此次CIC检查范围,但仍可开具相关缺陷!!! 02.相关公约条款 SOLAS Amend 99/00 Regulation II-2/14.2.1.2: 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 03.典型缺陷 1.主消防泵无法起动/压力不足; 2.主消防泵额定排量不满足要求。 7 是否在机器处所外设置机舱风油切断装置? 01.重点关注 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分油机的控制装置,应在有关处所的外部装设风油应急切断装置,以便于在这些处所失火时可将其工作停止。该问题需关注: 1、检查风油切断装置不被阻挡,处于正常状态; 2、定期对风油切断装置进行功能测试; 3、开展功能测试时,确认通风和输油泵是否被切断。 注意:开展该功能测试可能导致跳电或者设备损坏,在检查期间应做好沟通,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确保船舶自身的安全。 02.相关公约条款 1.SOLAS Regulation II-2/5.2.2.3(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 应设有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 2.SOLAS 1983 Amendment Chapter II-2/11.4(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下列各项应装有控制设施: .1 天窗的开启和关闭、正常供排气通风的烟囱开口的关闭及通风筒挡火闸的关闭; .2 释放烟气; .3 动力操纵门的关闭或门的脱开机构,但动力操纵水密门除外; .4 停止通风机; .5 停止强力通风和抽风机,停止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及其他类似的燃油泵。(无滑油泵、分油机等) 3.SOLAS Regulation II-2/14.2.1.2: 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 03.典型缺陷 1.未在机器处所外部设置风油切断装置; 2.机器处所外的风油切断装置失效; 3.风油切断装置未包含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油分离器(净油器)的切断。 8 存放固定气体灭火剂的房间是否仅用于此目的? 01.重点关注 问题8需要确认船上固定式气体灭火介质储存室不用于其他用途,若货舱烟雾探测系统使用了二氧化碳释放放管路,货舱烟雾探测系统的控制面板可设置在储存室内。 02.相关公约条款 1.SOLAS Regulation II-2/ 10.4.3: 如果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的外面,则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它用。 2.MSC/Circ.1120 (UI of SOLAS Ch.II-2, the FSS code, the FTP code and related fire test procedures):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舱室不作它用。 MSC.1/Circ.1487 - UI: 3.如果二氧化碳排放管被用作烟雾探测系统的取样管,则烟雾探测系统的控制面板可设置在储存室内。 03.典型缺陷 固定二氧化碳间堆放氧气乙炔瓶/消防器材/油漆/废弃电缆等杂物,无法快速释放。 9 消防总管上的阀是否能正常工作? 01.重点关注 问题9重点在于消防总管隔离阀。隔离阀作用是用于将布置在设有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隔离阀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检查时需要注意: 1.验证将主消防泵所在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与机器处所以外的消防总管隔离的隔离阀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对于油轮,验证安装在主甲板上的隔离阀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注意:对于液货船,隔离阀应装设在尾楼前端消防总管受保护的位置,其在液货舱甲板上的间距不得超过40 m,以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维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3.验证消防栓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总管加压时,阀完全关闭,消防栓无泄漏。 02.相关公约条款 SOLAS Regulation II-2/14.2.1.2: 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 03.典型缺陷 1.消防总管隔离阀锈死/无法关闭,消防总管隔离阀关闭时内部泄漏,不能隔离机器处所与外部的消防管路供水; 2.消防栓截止阀、放残阀锈蚀/滴漏/无法关闭/无法打开; 3.液货船主甲板消防总管长度大于40m,未设置隔离阀。 10 消防演习是否令人满意? 01.重点关注 问题10考查的是船员能否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反应,能否有效地进行沟通、接收和执行指令,船长能否控制紧急情况,统一指挥。同时,结合过往的消防演习记录进一步验证本次消防演习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 注意:该问题极易导致滞留,请船方务必重视!!! 02.相关公约条款 1.SOLAS Regulation II-2/15.1: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船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按正确程序进行培训练和演习的指导来减轻火灾影响。为此,船员应具备处理火灾紧急情况,包括照顾乘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2.SOLAS Regulation II-2/15.2: 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置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对被分配负责灭火的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需要加以提高方面,从而保证其灭火技能方面的适任性得以保持,并确保灭火组织处于就绪状态。 3.SOLAS Regulation III/19.3.5: 每次消防演习应按这样的方式计划,即根据船舶类型和货物种类而实际可能发的各种应急情况;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第8条所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2 起动消防泵,要求至少使用2支所要求的水枪,以显示该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态; .3 检查消防员装备及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挡火风闸和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 .6 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03.典型缺陷 消防演习不熟练:消防泵未起动/消防员装备及其他个人救助设备未检查/通讯设备未检查/水密门、防火门、挡火风闸和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未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未检查/未对消防演习进行有效评估。 来源:宝山海事 |
|
来自: 玫瑰花d1葬礼 > 《应急设备及psc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