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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哲学原理》-第三篇 伦理-第二章 市民社会-概述-182-185(67)(第一部分)

 生命的启示 2022-12-18 发布于江苏

​我们结束了第一章家庭部分后,就来到黑格尔伦理篇的第二个部分“市民社会”。从181节的过渡我们可以知道,从逻辑上说,市民社会是从家庭独立中走出,就是说,新的家庭不再隶属于旧的家庭,不再以亲族或者宗族的形式出现,而是作为独立人格的家庭出现。而这样的一种逻辑前提就构成了家庭到市民社会过渡的根据。自然,这样的一种社会,是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或者说,用黑格尔的话说,是发生在现代社会。

而就这个现代社会而言,这个市民社会,它的概念是什么呢?这个概念的讨论就是这一章中进行。为更好理解本章部分,我再概要一下黑格尔关于概念三个环节的观点,我们然后对照这三个基本环节,来加深对这个概述或综述的理解。

黑格尔认为,概念具有一个基本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贯穿整个市民社会其中的。而这个基本的规定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概念的这个普遍性,它之所以是普遍性,就是因为它是一个过程的“同一性”,这样的一种同一性,就是让它自己发生自身的“特殊化”,就是说,这个同一性,它要对象化,表现出来,作为内在的内容呈现在具体的个别概念上,而这种过程就是“特殊化”,而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个普遍性,它就是特殊性。

而就这个特殊化而言,就发生在一种对立中,是普遍性和个别性的对立。而这个特殊化,就是作为这个对立的统一(结合)。而就这种对立和统一而言,黑格尔一般的用语就是两个端项,以及两个端项的统一或中介。

而这样一来,这个过程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普遍-特殊-个别。

就是说,普遍性,它作为一个端项,个别,对立于普遍的个别是作为另一端。

而这个时候,这个特殊,作为二者的同一性,是作为中介,是作为它们对立中的同一,而这个同一所结合的形式,是作为统一。

所以,就这个特殊而言,它相对于普遍而言,是作为普遍的特殊物。

而这个特殊,它相对于个别而言,是作为个别的自身,或者说是作为个别的普遍物。

而普遍和个别对比,则就是普遍把自己化作了个别的自身,作为特殊性,进入到了个别之中,是作为个别的普遍性。

所以,就这个过程而言,特殊性,它既是普遍性,又不是普遍性。作为规定性,它是来自普遍性自身,但就形式而言,它是以个别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

所以,这个特殊性,它又区别于普遍,是不纯粹的普遍物。

所以,这个特殊性,它就要把自己的这种特殊性给否定掉,或者消溶掉,而在否定或者消溶自身的这种特殊性以后,它就返回到普遍性本身。

而在这样的返回中,就是要返回到普遍性本身,而特殊性的这种返回,是带着对个别性规定以及对自己否定这样一种内容的返回,而在这个返回中,就已经把普遍性看作是自己,也就是一个单一体。它把自己以一个整体来对比概观,它从而就达到了个别性。

就整个的这个概念自身的活动性或运动而言,就是如下的过程:

普遍性同个别性对立,在对立中,普遍性发生特殊化,这个特殊化否定了普遍性,为了返回自身,那个普遍性,它又否定了特殊化,返回自身作为普遍性,在这个返回中,就是把各个环节予以统一,就是说,把整个运动的环节,把它们做一个观念的统一,而这种观念的统一体,就变成了一个单一体——个别性。而统一这个个别性的同一性,它就是作为开端的普遍性。

我在这里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我们对小孩子说,这里有一个苹果。那孩子说,什么是苹果?(普遍性)

我于是就指着一个现实的苹果说:“这就是苹果”。(特殊化)

于是,小孩子说,我知道了,苹果就是一个“红色的、可以吃的东西。”(个别的东西)

就上面的例子而言,概念,是作为苹果的一个“名”,而这个名,它不仅仅是名,而是一个普遍性,或者说,它是作为现实东西的真理性或者真实性。而这个真理性或真实性,它就是普遍性。

而这个普遍性,如果仅仅是那个普遍性的话,它就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概念。所以,它只是存在于思维中的一个概念,或者说作为这个概念,它只是一种普遍性,一种普遍性的真理。

而这个普遍性的真理,它还无法被其他人所接受,或者说,它如果被其他人认作是真理的话,它必须是以一个“对象”的方式被传达出来。而这个“对象”在这种传达的时候,它又是有所指的。就是说,作为普遍性,它对立的是现实的存在或者实存物。

所以,它必须要和那个实存相结合,在这种结合中,来证明自己的真理性或者真实性。

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指证”这样的一个过程。

而这样的一种指证的过程,恰恰就是它自身的那种普遍性的证明,证明自己是存在自己的“实在”,而这个实在是作为自身真理的明证。

而通过这样的一种特殊化。那个现实的东西,就被真理性所烛照,而这样的一种烛照,就让知识产生,或者让意识生成,就如同让小孩子产生认识一样。

而这个现实的知识,它是一个个别性的东西,是一个既具有概念又具有现实规定性的知识。

而这样的一种知识,它恰恰就是从前的那个概念的普遍性所指向的东西:苹果是一个红色的、圆圆的、好吃的水果,它是从树上结出来的果实,它是一种可以用钱买来的等等规定性的总体,在这种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充满规定的实体,或者是一个全体的概念。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节

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黑格尔在这个“市民社会”开始的讨论中,是直接以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存在为基础而开始的。

而就这个讨论而言,人,不再是家庭中的伦理实体,而是以具体的人,或者说单子式的人为开端。

就逻辑而言,市民社会以家庭解体,这个解体并不是指家庭不存在了,而是说,家庭的成员不再以成员的方式出现在家庭中进行活动,而是家庭的成员,走出家庭,以成人的姿态,以单子化的状态进行活动,而这样的一种活动,是以独立人格,以及独立人格的所有物的形式出现。这个时候,成人,它摆脱家庭或者说人摆脱亲族宗族的约束,或者说,这样的一种约束已经不再是作为一种主要的约束形式。而这样的一种伦理实体,它就是市民社会。而出现在市民社会中的人,它不同于抽象法的意志,也不同于家庭中的成员。黑格尔认为,这个人,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具有抽象法的规定和家庭独立性的人格。

而这些具体的人都有以自己为目的。

这样这些具体的人,就把自己给特殊化了——特殊化在一些特殊的目的中。

这些特殊的目的是什么呢?

特殊的目的是各种需要。而具体的人,是作为这些需要的整体。

而这个整体,作为具体的人,事实上,它又是一个混合体——作为自然必然性和自我意志的任性的混合体。

就具体的人,是作为特殊的人,作为特殊需要的人而言,他之所以是特殊的人,只是因为他们自身具有“特殊性”。

这个特殊性就是: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一个需要中介的人。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是以他人为中介的,以一个普遍性的中介人。

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是作为一个绝对物的中介,具体的人是作为市民,是相对于这个社会的人,离开这个社会,他就不能取得独立的存在——肯定自己并满足自己。

就这种关系而言,社会是绝对物,个人作为市民是相对物。

或者这样说也性,市民都是这个社会的他物。这个社会,它就是市民的绝对的普遍性。

理解了如上的逻辑,我们再看黑格尔在这里提出的两个原则:

1、具体的人以自身为目的,而这样一来具体的人就变成特殊的人了。

2、特殊的人以他人为中介,以普遍性为中介,来肯定并满足自己。

补充(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许多现代的国家法学者都不能对国家提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看法。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茫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

黑格尔自然是清除,在这一节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市民社会的概念来定义。所以,在这个补充中,他还做一些补充。在他看来:

1、就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而言,它是作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那种阶段。就是说,它是作为一种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那种差别而被规定出来的。

2、而就市民社会的这种差别阶段而言,它是具有一个前提的,就是说,它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就是说,在我们讨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时候,是预设了国家存在,就是说,市民社会是国家这个概念的一个环节。我们必须在国家这概念的前提下来理解市民社会。

而国家构成市民社会的前提,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国家的存在,市民社会也不会存在。

3、既然市民社会是以国家为前提,而这个国家也不是一般的国家,而是作为现代世界的国家。所以,这个国家,它也是具有前提的。是作为现代世界的产物。

4、而现代世界,它也是具有前提的东西,而这个前提就是古代社会的解体。而这个解体是在前面的讨论中,那个必然性推论中所讨论过了的。

5、就市民社会是作为现代世界的理念的规定而言,它是现代世界的理念的现实——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6、而这样的一种市民社会,是不能够把它想象为一些人的集合体,是作为共同性的统一。而这样的一种想法,就是一些现代的国家法学者之所以对国家学说没有贡献的原因所在。

7、就市民社会的自身的规定性而言,它存在一个原则: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8、但是,上面的那个原则,还需要一个补充的原则才是完整的,这另一个原则则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9、但就这个特殊的目的而言,它通过同他人的关系,本身就取得了一种普遍性的形式。而就这种特殊性而言,它既是自身的,又是为他的。

10、就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而言,是特殊性以普遍性为条件。所以,就市民社会的普遍性而言,它就是一个中介的基地。

11、而就市民社会作为中介的基地而言,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

12、就是说,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

第183节

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

黑格尔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就得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性规定:

1、市民社会是一个利己的社会,是在利己的目的下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而这个利己,只是作为一种特殊性,而这个特殊性,它又受到一个普遍性的制约,而这个普遍性,也也无非是作为另一个特殊的特殊性——作为普遍性的中介。

2、在这个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

3、而这种制度,怎样来认识呢?黑格尔认为首先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外部的国家,即一个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就是说,就市民社会而言,它具有两个核心的要素,一个是需要,一个是理智。

第184节

理念在自己的这种分解中,赋予每个环节以独特的定在,它赋予特殊性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而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正是这种在两极分化中消失了的伦理制度,构成了理念的实在性的抽象环节。这里,理念只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于这种外界现象的背后。

黑格尔就这个外部的国家的性质进行了讨论:

1、就这个外部的国家中,区分为两个因素:需要和理智而言,它是作为市民社会这个理念自己的一种分解。

2、而就市民社会这个理念被区分为两个因素而言,就是把自己的环节予以确定的过程,或者说,给自己的环节以实在——定在。而这样的一种定在,又让市民社会这个理念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就是它的特殊性,能在这些定在中得以全面发展和伸张自己的权利。

3、而就理念的这些定在而言,它又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就是说,在这些理念的定在中,普遍性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的形式,同时,普遍性又证明自己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

4、而现在,理念在这里是以定在,以环节而存在。这样的一种定在是作为从前普遍性和个别性的两个极端的实在化。而这样的一种实在化,就让伦理制度变成了一种抽象的观念,或者说让那些伦理制度消失在这些实在性中,构成了理念的抽象性的环节。

5、而就这种抽象的观念和观念的实在性的对立而言,在这里,理念,它只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于这些外界现象的背后——外界现象是作为这些定在的环节。

补充(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已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这里,实在性就是外在性,就是概念的分解,概念的各个环节的独立——这些环节现在已经获得了它们的自由和定在。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其中一个所做的虽然看来是同另一个相对立的,并且以为只有同另一个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存在,但是每一个毕竟要以另一个为其条件。例如,大部分人认为纳税损害了他们的特殊性,是同他们敌对的,并且妨害了他们的目的。然而,尽管这看来是真实的,终究没有普遍物,目的的特殊性就不可能达到。况且公民不缴纳任何捐税的国家,也不见得由于特殊性的力量加强而显得优越。同样,有人认为如果普遍性把特殊性的力量都吸收过来,诚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所阐述的那样,看来普遍性的景况会好些。但这也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

黑格尔在这个补充中,讨论的是“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这个补充是对上面正文的一个解释。

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从前伦理性的东西——作为爱的观念,作为统一的形式。是被现在的实在性的环节——需要的定在和理智的定在所淹没。

从前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经涣散而成为多数。就是说,从前的大家庭被解体,亲族和宗族的观念也被淡化。家庭向最小的单位发展。而每一个人,同时又被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的成员和个人。

所以,就市民社会而言,实在性就是这个理念的外在性,就是这个概念自身的分解,就是说,概念的各个环节都被分解为具体的东西——作为实在。

就是说,概念的各个环节在这种实在中被独立出来,这些环节现在已经获得了它们的自由的和定在。

而就市民社会的这种现实而言,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分离的,就是说,作为特殊性的各个环节同市民社会理念这个普遍性是分离的,是存在差距的。或者说,我们只是看到了它的实在的环节,而无法对这个整体做一个概观。

但是,我们又确切地感受到这个普遍性是存在的,就是说,我们能感受到特殊性和普遍性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

就这样的相互束缚和制约而言,一个是以另一个为前提或以另一个为条件。

比如:在市民社会中,纳税这件事情,作为一种特殊事项,是损害了每一个人的利益,就是说妨碍了它们的目的。但是纳税,它的目的是维系一个普遍物——国家,而这个国家是保障他们每一个个体的特殊利益的前提。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存在,它们每一个人的特殊目的就不会被实现。

在黑格尔看来,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依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

就是说,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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