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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范浚研究会章程(草案)

 流星雨刘鑫 2023-12-29 发布于浙江

兰溪市范浚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兰溪市范浚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对范浚思想文化及其学术研究感兴趣的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和地方性学术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兰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兰溪市香溪镇广场路30号香溪镇文化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会员对范浚思想文化及其学术开展研究,发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二)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文化交流;

(三)组织会员撰写出版有关论著;

(四)举办有关范浚思想文化及其学术的研究会、报告会、座谈会、讲习班,不断扩大研究队伍,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

 (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筹建范浚纪念馆、香溪书院,争取恢复兰溪城南仓岭“征士范香溪先生专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资助本会工作;

(三)承担和配合本会相关事务。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爱范浚思想文化及其学术研究: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配合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会员推荐介绍或自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三)提交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需经会长审核,再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可优先获得本会资料和研究成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团结,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理事会将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完美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无工资待遇。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兰溪市范浚研究会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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