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侵权责任实用问题

 律师戈哥 2022-12-28 发布于河南

案例

王某和徐某是同事关系,一天在办公室两人因工作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后经其他同事劝解后,两人各自回到自己的座位继续工作,但半小时后王某突然昏倒在地,经送医积极抢救后于当日晚间死亡,经诊断,王某系冠心病发作导致呼吸心搏骤停死亡。王某家人认为是吵架引发了王某的心脏病导致其死亡,徐某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人与人的争执在所难免,像王某这种因吵架争执导致的悲剧也不少。

通常口角争吵不会对他人造成大的伤害,但是在受害人一方存在特定疾病时,吵架就可能诱发受害人自身的疾病而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要依据行为人本身的过错来判定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人存在疾病仍旧故意激怒受害人使其发病受到伤害,以及双方是否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等来划分责任。

02

生产厂家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说法有法律效力吗?

作为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因此生产厂家在售出商品后,并不意味着其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已经结束。《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的这些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能以其“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而免除,这种免除商家法定义务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商家即便在显著位置标明“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后发现相应的其应该负责的质量问题的,商家仍需承担责任,其事先的这种免责告示是无效的。

03

遇到医闹时,医疗机构如何维权?

医闹是指医疗纠纷的患者方,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疗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的生活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屡次发生医闹事件。医生本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人员,但是近年来各地屡次发生医闹事件,严重地危害了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这不仅不利于解决医疗纠纷,还会让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更加紧张,医生不满患者,患者不信任医生。为此《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十分重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04

在医院发生摔伤或者抱错婴儿这类事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判断某一活动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则是认定的关键。而在医院发生摔伤、抱错婴儿这样的事实并不属于医院这样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范围。因此,若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欠妥的。但是,医疗机构毕竟是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医院地面滑而导致摔伤,并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至于抱错婴儿这类事件,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管理上的失误、疏漏,并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的,医疗机构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