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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说用保险做传承比较香?

 蓝小烈 2023-01-04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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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讲投资,讲保险,讲的都是现世的需求,而我们国人的文化基因里是很讲究传承的,传承基业、传承家风、传承财富。

今天我们来一篇针对传承的干货讲解,通过引入保险这个工具,来看一看我们平时考虑传承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的点,或者说获得一种更严谨、更科学的传承思路。

首先,通过买保险规划遗产税。

说到传承,就不得不考虑遗产税这个因素,虽然目前因为征收成本较高等种种原因,遗产税未开征,但是存在即有可能。

当然,遗产税主要针对的是财富达到一定程度的家庭,平时大家应该也听说过买保险可以避免被征收遗产税,但这个并不准确。确切地说,应该是保单有明确受益人的,被征收遗产税的概率较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法条咱就不列了,目的是通俗易懂地get知识点),简单说来就是保单受益人明确,未丧失受益权,且受益人未先于被保险人去世的情况下,遗产税征收可能较小。

第二,保险优于遗嘱的一些特点。

立遗嘱的时候简单方便,但是后续实实在在操作的时候,可能就有“四爷”和“八爷”们加戏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公证,才能办理财产继承过户的手续,这个是要求全体继承人都到公证处,同意遗嘱内容,并且准备好繁琐的材料。忽然想起布达佩斯大饭店的富豪老太太,继承人坐了一个巨大的会议厅,每个人的想法还不一样,扯皮的可能性较大。

而保单就清爽多了,因为保单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方,而且每个身故受益人都不知道其他受益人的保单情况。所以保单传承不需要繁琐的程序,而且不需要所有继承人知悉,只要确定了受益人,就可以把钱给到想给的人,同时还可以保护隐私,只要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即可生效。

第三,保险金信托传承的好处。

我们先说一说什么叫做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人寿保单或年金保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并发生保险金赔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在信托存续期及信托终止时,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举个例子:张三买了一份保额500万的终身寿险,构架了一个保险金信托,自己作为委托人,将信托机构设为受益人,张三百年后这笔钱由信托机构根据事先与张三的约定来进行分配,分配给张三想要传承的人。

那保险金信托传承有哪些好处?来看一看:

1

设立金额相对低,杠杆效用明显。现在高净值客户常用的传承手段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通常来讲是直接用现金设立,分配运作的逻辑跟保险金信托的保额进入信托账户后的逻辑基本一样,但是要求的设立金额很高,通常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中,保险本身就有高杠杆效应,而且通常来说是期缴,那么投保人越年轻,每年需要缴的保费越少,有可能一年10万保费缴20年,就能撬动500万的保额。这样对流动性不足,或者中产阶级的传承需求来说,就非常友好了。

2

按计划、按要求传承。保险受益人虽然在传承中已经获得隐秘性好,获取保险收益流程简单的优势,但是由于受益人获得保额的时间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受益人未成年,无法很好地管理大笔资金,导致投保人初衷未得以实现,那么如果此时受益人是信托公司,在法律约束下严格按照合同条件分配,则能最大程度保证传承目的得以实现。

3

隔离债务风险和子女婚姻风险。父母设立保险金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的,不作为遗产,不需要用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受益条件可以明确约定子女获得的信托收益为个人财产,可以防止因为婚变带来的财产损失,而且由于私密性较高,也不会伤害小夫妻的感情。

4

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信托有一个好处,就是最大程度保证委托人的意志得以体现,比如在信托条款中约定子女升学、婚育、工作取得成绩,都可以按一定金额或者比例领取收益,形成正向激励;同时,也可以约定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比如矛盾、外遇等情况则停止领取信托收益,虽然谈钱伤感情,但是有时候谈感情也伤钱,当钱变成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也是无奈地突出了保险的底层逻辑:当你控制不了现实的时候,至少还有钱。

5

避免投保人离世的风险。保单投保人是出钱的人,假如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离世或者投保人未完成缴费,则会影响传承计划。我们刚刚说的设立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可以按委托人意志做分配,这是保险金信托的1.0模式;那么,如果把信托公司变更为投保人,就是信托公司既作为投保人又作为受益人,则可以把投保人的风险也规避,这是保险金信托的2.0模式。

注意

最后就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安全性的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如果依法撤销或破产,要么将其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么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具体参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而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体参看《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另外,我们来聊一聊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实力。保险公司是由银保监会监管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限额是人民币2亿元,所以设立保险公司是需要非常雄厚的资金支持的。而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四大金融行业,也银保监会对其进行监管,信托公司是需要取得信托牌照的,目前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仅仅有68家,信托是我国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可以说信托牌照是非常稀缺的资源,再联系前序法律对于保险资产和信托资产的保护规定,所以,您的顾虑是不是又少了一些?

人寿保险本身作为传承的一种工具已经具备很多优越的特性了,如果搭配上信托,双剑合璧,整个传承体系的构建则更加完善了。

当然,以上只是保险和信托在传承中,普遍比较受关注的一些问题的通俗解析,但是,由于金融工具的使用、传承方案的设计是有一定的专业要求的,所以建议需要的朋友找专业的机构和财富顾问,一事一议,进行详细的咨询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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