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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倩:以人民为中心视域下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

 我的书摘0898 2023-01-05 发布于海南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期P117—P118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东方法学》2022年3期,刘鹏摘

推动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已是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共同关切。以人民为中心为切入点考察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挖掘中华法系解体前后法律如何认识“人”、法律如何体现“人”,推动“人”的创造性转化,对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法系文化要素创造性转化的一个面向:“人”

重视“人”是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重要内容,是当代法治实践不可缺少的文化基因。挖掘中华法系重视“人”的文化要素并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为法治现代化注入“中国的”文化基因,能够连接中国法治文化的传统与现代。这一实践目标围绕“人”(即法律如何认识“人”、法律如何体现“人”)和“人的创造性转化”(即法律对“人”的认识和体现如何创造性转化)两个维度展开。

重视“人”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面向。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是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法学思想。中华法系能够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人”的理解是十分独特的,是富于人文精神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不仅深深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全面支配了中华法系的法律实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礼与法、德与刑之间关系的认识,中华法系中礼法结合、家族伦理等文化要素和制度规范,均植根于“人”的认识。重视“人”,塑造了中华法系对“仁”的法律价值追求以及重视“人伦”的法律实践。仁就是关于人的学问,即做人的道理和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

中华法系重视“人”的文化要素能够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注入“中国的”文化基因,是当代法治实践不可缺少的民族性、传统性的基因符码。中华法系文化要素在当代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能够将历史传统与现代法治联系起来,使中国法治文化兼具历史与现代的双重底色。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依系于对传统“人”的反思并创造现代“人”的形象。因此,现代的法治文化取决于法律中“人”之形象的认识和人与法关系的思考是否是“现代的”。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蕴含的人本主义精神对现代法治如何认识“人”、体现“人”,是具有重要启发价值的。

中华法系历史进程中“人”的嬗变

中国传统对人的理解侧重两个维度:一是把“人”置于自然之中认识人;二是把“人”置于宗法家族的社会环境中认识人。受此影响,中华法系对“人”的认识也侧重这两个维度。

把“人”置于自然之中认识人,即追求人的“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确立礼法结合的制度体系后,礼法实际上共同肩负了规训“人”履行社会生活义务的功能。在人的理想上,摒弃了私利的人实现人与天地万物一体的和谐是人生的至高理想。因此,依靠道德修养而非法律强制才是实现人的理想人格的最好方式。

把“人”置于社会环境中认识人,即重视人的“伦理纲常”。在此基础上,中华法系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认识“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对待行为以义务为重心。

中华法系对“人”的理解,通过具体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理念得以展现。在法律思想上,中华法系追求“天人合一”的“人”,以“人”来论证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是中华法系形成后的最高统治思想。

在立法方面,中华法系强化了宗法伦理对“人”的理解。中华法系通过法律认可、保障人的差异秩序和人伦关爱,使伦理纲常所追求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差异有序、杜绝社会纷乱成为现实。

在司法方面,中华法系重视道德教化和执法原情。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很早就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无论立法多么完善也不能涵盖现实社会中的一切具体案件。审判中究竟是依据法律、礼或者民俗并没有太多分别,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恰当地处理人情关系、恢复个案中人际关系的和谐。

与现代的法治追求相比,中华法系中的“人”也存在很多不足:其一,中华法系是否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中华法系既没有实现法家追求的罪刑平等,更没有现代法治所需要的人格尊严平等观念。其二,中华法系中没有现代的个人观念,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法律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和谐稳定,而非促进个人的发展。其三,统治者重视“人”,将政治统治与民意、民心相连。民本思想的“民”与今天享有主权的人民或享有个体权利的公民具有很大差异,指的是服从君主的“子民”。因此,礼法结合、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具有超强的稳定性,也注定社会内部难以形成法律变革的可能和动力。

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中“人”的创造性转化

(一)中华法系历史进程中“人”的变与常

中华法系中的“人”之变革主要体现在:

法律对人的认识上,从家族本位转变为个人本位;从人在法律上不平等转变为人在法律上平等;从压制人的自然欲望到承认人的正当需要。

法律对人的体现上,从确立家族内父权、家长权的绝对权威,转变为逐渐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从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转变为公民与国家的现代政治结构;从以民为本、君主牧民的政治逻辑转变为人民立场、执政为民的政治逻辑;从法律追求社会的无讼和谐转变为法律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对中华法系中“人”的变化的梳理,更是为了提炼其中关于“人”的常道。中华法系中的“人”之常道主要体现在:

在法律对人的认识上,中华法系历史进程中,法律对重视人的本质和人性的认识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其一,在人的地位和价值上,将人纳入自然、宇宙中认识,从而形成了天地人一体的宇宙观、世界观。其二,在人的人格和尊严上,提倡人格独立,但始终以人与社会、群体的立场来考虑。其三,在人的行为约束和秩序建立上,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法律对人的体现上,中华法系历史进程中,法律应当重视“人”、体现人性、人情、塑造人的品格的理念没有发生变化。中华法系存续时期,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鲜明地贯彻中华法系对“人”的认识。

(二)推动“人”创造性转化的具体内容

1. 从“人”的认识出发,赋予“人”适应时代的科学内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民心向背对国家兴亡的重要意义。民为邦本的法律理念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价值。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常识。当代实践不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法治,与“民为邦本”的法律理念一脉相承。

2. 从法律对“人”的体现出发,建构体现“人”的良法

重视民心、民意和民情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生活实际立法,才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推动“观俗立法”文化要素的创造性转化具有积极意义。今日的地方风俗已经与传统的地方风俗相去甚远,但立法要立足国情、吸纳地方实践智慧的理念仍然值得传承。立法的科学性首先要求立法者对社会环境的运作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客观事实,而地方则是对此社会环境最为熟悉的主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折射出一个超大型国家的法治吸纳地方性知识的必要性。

3. 从法律对“人”的体现出发,追求实现“人”的善治

实践层面上来看,在国家治理中突出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的宏观思路已经非常明确。而德法究竟如何共治,德法共治如何实现促进法治发展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等一系列问题则值得深入思考。因此,推动“礼法结合”文化要素创造性转化就变得格外重要。在转化思路上,首先要剔除礼法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秩序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保证现代法治基本要义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德法共治,以避免破坏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或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不当干涉。一方面,道德融入法治建设主要是滋养法治的价值基础,起到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另一方面,法治通过立法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起到弘扬社会风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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