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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洋边界与主张(LIS 120)

 长弓有心 2023-01-11 发布于广东

(2018010211)

作为一个四面环海的国家,日本海洋意识历来强烈,国家的发展历来对海洋具有很大的依赖性,海洋经济是日本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日本的国土观念中,对岛屿和海洋的控制,不仅决定日本的生存空间,还是获取资源和能源、掌控国际海洋通道的根基所在。本文以美国国务院LIS第120号海洋界限报告为基础,对日本的海洋边界与主张展开述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日本概述、日本的海洋政策、日本的直线基线分析、日本领海主张和海洋划界比较。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日本的概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日本的海洋政策,包括《日本 21 世纪海洋政策建议》和《海洋基本法》。第三部分,依托美国自由航行(FON)行动LIS第120号海洋界限报告,对日本的四组直线基线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领海主张中的五个海峡的通过制度。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的海洋划界比较,以中日“冲之鸟”问题为例。

一、日本:群岛国还是大陆国?

日本位于亚洲东北部,是西太平洋中的一个岛国,在日本海、东海和西太平洋之间,其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附近的琉球群岛、先岛群岛、硫磺列岛等数百个小岛组成、岛陆国土总面积37.7万平方千米,海岸线总长近3万千米,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更广达447万平方公里,大约相当于其国土面积的12倍。

日本东、南濒太平洋、北隔宗古海峡与原苏联的千岛群岛、 库页岛相距较近,西北隔日本海距前苏联的海参崴约800-1000千米之间,西隔朝鲜海峡与韩国相望,西南临东海,与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列岛构成一道由东北向西南延伸达2400-3000千米的岛弧线,环绕在韩国、朝鲜和中国东部沿海的正面。[1]作为一个四面环海的国家,日本海洋意识历来强烈,国家的发展历来对海洋具有很大的依赖性,海洋经济是日本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日本的国土观念中,对岛屿和海洋的控制,不仅决定日本的生存空间,还是获取资源和能源、掌控国际海洋通道的根基所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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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日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二、日本的海洋政策

(一)《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

《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是日本政府在海洋资源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的背景下,响应日本经济界、学术界和媒体的要求,加紧制定的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建议。该《建议》共分为四个部分,提出了海洋立国的目标,详细论述了制定国家海洋政策的必要性、完善海洋管理体制的紧迫性和海洋对日本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以真正的海洋立国为目标,提出海洋立国的必要性及其内涵。以海洋立国为目标的基本内涵: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国际秩序先导和国际协调、海洋综合管理。

二是制定了海洋政策大纲:明确基本想法;完善推进海洋政策的框架;强化解决课题而采取的措施;加强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有关海洋的理解和研究教育。

三是以制定海洋基本法为目标推进体制的完善,就改革日本海洋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了建议,包括: 设置海洋内阁会议;任命海洋大臣;设置政策统筹官(担任海洋事务)及海洋政策推进室;设置与海洋相关的省厅间的联络调整会议;设置海洋咨询会议。

四是扩大到海上的“国土”管理和国际协调,确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 21 世纪新的“国土”。针对目前日本海洋管理面临的问题提出 21世纪日本海洋国土管理的政策框架,内容包括:构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框架;确立海洋安全保障;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保全和恢复;促进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资源开发;强化构筑面向统一沿岸区域管理系统的措施;推进防灾减灾;完善海洋管理所需的海洋信息;推动实现综合海洋政策的研究、教育和面向社会的活动。

(二)《海洋基本法》

日本将《日本基本法》定义为日本各海洋法的“母法”,确立日本海洋政策基本原则和制度。《基本法》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基本法》再次确定专属经济区。日本于1996 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后,《基本法》再一次明确要根据“海洋特性”开发专属经济区,并防止对日本专属经济区等拥有自主权水域的权利侵害。日本坚持根据“中间线”原则划定其国专属经济区的界限,此次又在《基本法》中再次强调,足见日本要求建立专属经济区、以国内立法形式抢占海洋资源和划拨海洋国土的决心。

二是《基本法》中规定构建了海上安全体系。内容包括专属经济区开发和安全保障制度、海上运输安全制度、远海孤岛保护制度、日本籍船员培养和安全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规定。

三是《基本法》中强化了海洋管理机构设置。设立海洋政策总部,一改分权式管理模式为统筹管理格局。由最高行政级别领导担任部长一职,升格日本海洋行政管理级别;再次从诸多方面保障海洋综合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基本法》确立了日本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战略。规定政府需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完整的机制体制以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提高渔场生产力,以及开发利用海底石油、天然气、锰矿、钴矿等资源;并规定应采取措施促进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确保技术先进性及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振兴海洋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基本法》对海洋综合管理做出规定。认为海洋管理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上交通、海洋安全等诸多问题具有密切联系,有必要对海洋事务进行综合讨论研究,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日本的基线分析——以LIS 第120号海洋界限报告为基础

(一)分析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LOS 公约)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正确和合法地建立基线的基础。绘制基线的规则载于LOS公约第5-11 和13-14条。第五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第7条第1款是最重要的一款,它确定了如果沿海国选择在特定地点主张直线基线时必须满足的地理条件:只能在两种特定的地理情况下绘制直线基线,即“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授权使用直线基线的目的是允许沿海国自行决定将那些由于与陆地密切相关而具有内水特 征的水域围起来。根据LOS公约,位于线内的海域必须与陆地区域有足够紧密的联系, 才能受制于内水制度。通过使用直线基线,一个国家还可以消除复杂的模式,包括在其领海中的飞地,否则会因使用正常基线而产生。

联合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确定“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条件是否适用时,有必要关注LOS公约第7条第一款”。并且,如前所述,适当的直线基线通常有许多段,每段由若干条线段组成,穿插着岛屿和大陆海岸的低潮位线段。LOS 公约第14条承认,在确定特定区域的基线类型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的组合:“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LOS公约和领海和毗连区公约都没有对直线基线的长度作出具体的距离限制。但是,一些分析建议限制范围为24到48英里。美国的立场是,作为一般规则,基线段不应超过24英里。以下分析支持24海里作为最大基线长度。

(二)日本直线基线分析

日本的许多地方的海岸线不符合L0S公约应用直线基线所需的地理条件。并且,新直线基线系统所包围的海域在很大程度上与陆地没有密切关系,而是反映了领海或公海的特点。在这些区域,使用正常基线,即低水位线是合适的。

1、基线段长度

日本已经创建了15个直线基线“组”,这些基线沿着其几个岛屿的海岸绘制。总共有 162个直线基线段,长度范围从0.09英里到85.2英里。在这162个基线段中,约72%的长度小于24英里。但是,剩下的28%超过24英里,超过10%的基线超过48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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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日本基线段长度

2、具体分析(LIS120细表)

一般来说,绘制直线基线的日本岛屿的沿海地理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款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日本岛屿的海岸线既没有“深深的锯齿状”,也没有紧邻的“岛屿边缘”。在几种情况下,将在以下四组具体分析中指出,第10条“法定”海湾封闭线可能会在要求的直线基线向陆的某些区域实施。而且,在许多地区,过长的直线基线段会改变领海外部界限的位置,而不是使用低水位线会导致的位置。

四、日本的领海主张——海峡问题[w8]

(一)概述

根据1977年第30号法律,日本将其领海扩大到12海里,但五个国际海峡的特定指定区域除外。在这些区域中,日本制定了具体定义,将领海界限定为3至12英里。受此决定影响的五个国际海峡是对马海峡大隅海峡、拉佩鲁兹海峡(索亚海峡)和津轻海峡的东、西海峡。日本在这些海峡中提出了不到12英里的领海主张,以维持公海走廊。

(二)海峡通过制度

1、概述

(1)《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论述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行制度

连接公海一部分或专属经济区与公海另一部分的海峡由过境通道管理。根据《海洋法公约》本部分第2节规定的过境通过法律制度,所有国家的船只和飞机,包括军舰和军用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地通过这些海峡的权利。过境通行在第38条和第39条中被界定为航行和飞越自由,其目的只是为了以船舶和航空器使用的正常作业方式连续和迅速地通过海峡。这种类型的过境将允许潜艇在水下过境(在没有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领海)。水面战舰将被允许以必要的方式过境,为过境战斗群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

(2)符合《公约》规定的群岛国不认为本国为群岛国时的特定水域的通过制度

按照《公约》规定,日本很显然是群岛国,但是日本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群岛国。以前国内立法中从来没有划定群岛基线,目前也没有划定群岛基线的意向。但这也并不违反《公约》,因为公约并未规定被定义为群岛国的国家必须认为自己是群岛国,也更未规定群岛国必须强制划定群岛基线。并且,这些国家也没有指定的群岛海道。那么,他国船舶飞机如何通过以上国家群岛水域呢[3]

不论认为是群岛国与否,《公约》定义都将其归为群岛国。那么,外国船舶飞机穿过群岛海道时,有权通过用于航行的最便捷、最经济、最快速、最繁忙、最常用的海道。在群岛海道以外的群岛水域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4]当然,行使无害通过权对象是外国船舶,潜水艇通过时应当浮出水面并悬挂旗帜,不包括飞机、军机通过。关于军舰能否适用无害通过权取决于群岛国划定群岛基线前是否适用无害通过。[5]如果群岛国划定群岛基线前,已经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则军舰有无害通过权,反之没有。

2、日本过境通行制度

在这种国际海峡中,将允许在边界海岸线之间的整个海峡过境通行。日本不希望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与其海岸相邻的五个国际海峡。通过在这些海峡中划定一个不到12英里的狭窄领海,日本维持了一条公海通道,所有船只和飞机都可以通过这条通道行使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在日本沿海的窄领海带,船只和飞机必须尊重与领海航行有关的权利和责任。这些公海航道中存在航行和水文特征,从而实现安全航行。

应当指出,《海洋法公约》处理的是存在通过海峡的公海路线或专属经济区的路线的这类情况。第36条规定: 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安全航行的航行和水文特征,则根据第三部分,该海峡的这些部分将享有过境通行权

日本1993年第206号内阁命令定义了如何将五海峡的12海里领海界限缩小到3英里。

(1)拉佩鲁兹海峡

拉佩鲁兹是日本最北端的海峡,由俄罗斯共享。日本一直保持着从北海道北端测量的3英里领海岛。从3英里领海开始,日本已经定义了界限,以便界限角与海峡东南和西部的12英里领海界限相交。公海波段的宽度将取决于俄罗斯如何划定其在海峡的领海界限。日本和俄罗斯之间没有己知的领海边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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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拉佩鲁兹海峡

(2)大隅海峡

受日本决定缩小大隅海峡12海里领海的影响,该海峡的长度约为90英里。一条3英里宽的窄领海带,声称为从东南海岸绘制九州直线基线。公海走廊在Make- jima和领海边界之间缩小到约8英里,从连接Take- Shima到本庄附近半岛的直线基线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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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大隅海峡

(3)津轻海峡

该海峡在北海道和本州。内阁命令创建了一条长度在80-90英里之间的公海走廊。对于中间的40英里,公海走廊缩小到约7英里的宽度,并保持该宽度约30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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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津轻海峡

(4)对马海峡-东航道

该航道位于对马岛和九州及其邻近岛屿之间。日本对该地区领海的调整创造了一条长约70英里的走廊,否则这条走廊将与12英里的领海界限重叠。在公海的东北入口处走廊是最窄的,约10英里,在中心区域扩大到约19英里。

(5)对马海峡-西航道

在对马岛的西侧,日本与南航道共享西航道韩国。日本一直保持着3英里的领海,从对马岛西海岸声称的直线基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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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对马海峡

五、海洋划界比较——以中日“冲之鸟”问题为例

(一)概述

由于国际上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实施,加之处于闭海、半闭海状态,一些海域与邻国间的宽度不超过400 海里,因此以简单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实施国家海域管辖,必然与周边邻国、相向的国家存在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造成了日本与多国在海洋上的权益之争:与俄国之间存在着关于齿舞、色丹、国后、择捉等岛屿归属权的“北方领土”问题;与韩国之间存在着“竹岛”(韩国称作“独岛”)问题;与中国之间存在着“钓鱼岛”“冲之鸟礁”等岛屿的归属争议问题。本文以中日“冲之鸟”问题展开论述

(二)中日“冲之鸟”问题

日本领土最南端的冲之鸟受海浪常年侵蚀,涨潮前有五块岩石露出水面,涨潮时只剩下两块岩石。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视冲之鸟为“冲之鸟岛”,自1987年起,进行岛屿加固工程,企图将其建成人工岛,并以此为依据主张约7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约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

1、“冲之鸟”的法律属性[6]

关于“冲之鸟”,中国和日本两国持不同态度。日本认为“冲之鸟”是一个岛屿,可以在其周边 200 海里设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而中国则认为其是一块礁石,不具备专属经济区的条件。下面将对“冲之鸟”法律属性做一分析:

(1)“冲之鸟”不是岛屿

《公约》第 121 条第 1 款对岛屿下了如下定义: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这一定义强调了岛屿的三个构成要件:(1)四面环水;(2)在高潮时高于水面;(3)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构成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冲之鸟”只符合第一个要件。 首先,“冲之鸟”在涨潮时勉强露出水面的两块礁石并不意味着在海水涨到高潮时也能露出海面。其次, 日本为了防止“冲之鸟”两块礁石消失,花巨资在其上修建了钢筋水泥等防护工事,将其加固加高的行为并不满足“自然形成”这一条件。

(2) “冲之鸟”是岩礁

《公约》第 121条第 3 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条款在“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与“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之间使用了“或者”一词,这表明只要“冲之鸟”具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判断它是岩礁。

“冲之鸟”只是太平洋中两块面积极小的、孤立的礁石,它一无淡水,二无土壤,三无矿藏,根据上述有关“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界定标准,很显然它根本不能维持人类长期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虽然其周围海域有丰富的渔业资源,但是很难想象一个陆上资源匮乏(特别是缺乏淡水)而仅靠其附近海域内的渔业资源的礁石就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至于日本在“冲之鸟”上修建的防护工事、测量标志、气象观测装置和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人工设施,则是日本为提升“冲之鸟”的地位、强化其“冲之鸟”是岛屿的主张而制造的有人居住和活动的迹象,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冲之鸟”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 “本身的经济生活”,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根据大多数国际法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来判断,“冲之鸟”既“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也“不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它毋庸置疑就是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

2、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分的原则和方法规定如下: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当事国明确承认的国际条约;成为通例并被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的学说)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第15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即按照不同的问题,或将争端提交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程序,或就解释、适用本条约而发生的争端交换意见,或将争端提交调解的程序和平解决;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有关国家在未就专属经济区界限正式划定达成协议以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1)公平原则是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基本准则

在《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中, “公平”原则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也曾指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7]

1998 年中国颁布实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相重叠的部分,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2004年6月3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与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交换了《中越两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由此,经过27年艰苦谈判,中国首条海上边界线正式产生。在北部湾划界问题上,中方始终坚持按照国际法公认的公平原则,考虑到两国在北部湾的总体政治、地理、军事情况的大体平衡,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加以解决。最终的划界结果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划界结果,为国家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和平解决树立了典范。

总之,中日之间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应该遵循公平原则。

(2)海岸线长度是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重要依据

地理因素也是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海岸线的长度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专属经济区的海域面积应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含的海域面积应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相应减小,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 “成比例”的概念早已为海洋学家们公认,“成比例是与公平原则的适用相联系的,其作用是检验所使用的划界方法及其导致的结果的公平性;即使成比例不近似条约规则或习惯法的地位,但它是一项公平原则”。 “成比例”因素在一系列大陆架划界案中得到了国际法院的充分肯定。如1977 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等。

同样的道理,“成比例”原则应该适用于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根据国际法院所宣称的“陆地主宰海洋”的原则,海岸线的长度应该是测算一国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客观标准。漫长的海岸线比一个孤立突出的点具有更大的产生广阔海域的效力。中国从杭州湾以南( 北纬 30°)面向东海的海岸线达 900 多公里,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吐噶喇列岛、奄美大岛、冲绳、先岛群岛连线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 380 公里。中国应该拥有与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例的东海专属经济区。

(3)岛屿在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在冲绳海槽西侧的茫茫东海上,零星散布着一群无人居住的小岛和岩礁,这便是属于日本的男女列岛和鸟岛。这两个群岛相距 18 海里,其中最大的小岛长不过 2 公里,这些小岛崎岖不平,不适合人类生活,甚至不能用做渔船的紧急避难所。迄今为止,这些小岛的惟一用途就是建造海上导航灯塔和无线电信号塔。从国际实践来看,由于那些小岛和岩礁大都无人居住,既不能维持人类的长期居住,经济价值又很低,所以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中仅仅被赋予有限的效力。无论从治理上讲还是从国际领域看,日本方面企图以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与中国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都是站不住脚的。

(4)中间线不适合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

在地理上,中国和日本是海岸相向的国家。早在 1982 年,日本方面就向中方提出了以等距离线 (即中间线)原则来划分东海海域的主张。日本的 “中间线”主张有两层含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中国共享东海大陆架。对于日本的这种主张,中国是不可能接受的。这是因为,日本的主张不符合《公约》第74条第1款的精神,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在海洋划界的国际纠纷中,单方面提出的任何划界方法,如果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得不到当事各方的认可或承认都是无效的。在海洋划界谈判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划界主张,但是所提主张必须合情、合理、合法。

从中日两国海岸相向部分可以看出:第一,中国杭州湾以南面向东海的是连绵不断的大陆岸线,而日本琉球群岛的50多个岛屿则稀疏散落在一千多公里的岛链上,岛屿之间最远距离达100海里以上,水深超过1000米,没有构成连续的海岸线;第二,无论从居住在海岸附近的人口数量,还是从事传统海上捕捞作业的人数,日本方面远不能与中国相提并论;第三,冲绳海槽是中日两国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已经得到许多国际法学家特别是海洋法学家的赞同和认可。

因此,根据《公约》所明确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国也绝不可能同意以“中间线原则”与日本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

参考文献

[1] 熊须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中国与日本韩国海洋实践比较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2] 毕雅雯. 海洋法公约下日本海洋国土资源立法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3] 李文超.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8.

[4] 张永庆. 群岛国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3.

[5] 邹立刚,王崇敏.适用于南海的航行和飞越制度研究[J].当代法学,2013,27(6):139-147

[6] 吴卡.中日“冲之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2):111-114.

[7] 赵理海著.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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