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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的奖励,怎么办?情形三

 timtxu 2023-01-11 发布于上海
摘要: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的奖励,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的奖励,怎么办?情形三

【情形3】

怠于审核批准奖励申请又拒付奖金,法律不允许

按照公司《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公司将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照0.1%-0.5%确定奖励总额。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审批后发放。

彭宇系公司投资开发部职工,该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规定,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他人员占25%。彭宇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6个项目后向公司提交了6份奖励申请,但公司迟迟不予审核批准,并拒绝给付相应的奖金。经过艰难维权,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彭宇提成奖励125万元。

【评析】

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公司《奖励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系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而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励办法》不仅应视为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公司与包括彭宇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当员工通过努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并申请兑现超额劳动报酬时,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按劳取酬原则,公司均有义务进行核查、审批。

本案中,公司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怠于审批,一方面又以审核、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向彭宇支付项目奖金,其理由因缺乏正当性,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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