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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继父”可否向“前继女”索要赡养费?

 思明居士 2023-01-21 发布于河北

来源: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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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但在重组家庭中

继父母又离婚后

继子女与继父母并无血缘关系

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李老爹离婚后,于1996年再婚,当时继女崔某只有6岁,李老爹便承担了抚养她的义务。2016年,李老爹与崔某的母亲离婚。如今李老爹患有糖尿病、脑梗后遗症、股骨头坏死,无固定收入来源,于是将“前继女”起诉至穆棱市法院,要求对方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崔某之所以不想给付赡养费是因为,其在16岁后就离家外出打工,未再向家里要过生活费,加之母亲已与继父离婚,自己目前又没有经济来源,仅靠低保生活,故而认为继父应向亲生子女索要赡养费,自己则不需要对前继父尽赡养义务。

那么,崔某是否应该给付前继父赡养费,法官为其做出解答。

首先应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确认标准有两个:一是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即认为有抚养事实;二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本案中,被告崔某从6岁(按照其母亲再婚时间计算)开始即跟继父一起生活,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即便继父与其母亲离婚,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长期抚养教育过她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也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办案法官向崔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后,崔某表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等将来条件好了,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结合崔某的经济状况,办案法官又与双方进行了沟通,李老爹在了解到崔某的难处后,告诉法官,起诉前不知道崔某经济困难,现在得知她也不易,决定撤回起诉。这起前继父女间的矛盾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后,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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