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共权力的边界应该止于何处?

 品质公共生活 2023-01-27 发布于浙江

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可不可以剥夺一部分人甚至一个人的生命?

英国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件,一艘捕捞船在远海遇到风暴,食物耗尽。船上共有四个人,船长、大副、两个船员,其中一个是17岁的孤儿。大家挤在救生艇上,寄希望路过的船只发现他们。坚持了十几天后,船长认为需要有人牺牲,以拯救其他三人,但这个想法太可怕,没人相应。后船长和大副kill了正在生病的孤儿,eat了这个小孩子;另一个船员虽然没有参与killing,但后来也参与了eating。

四天后他们获救,船长和大副被警方逮捕,另一个船员做了污点证人。船长和大副被判死刑,据说后来被特赦改为监禁六个月。

功利主义观念认为,幸福是可以计量的,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不择手段。比如,在这个案子中,牺牲一个人,拯救三个人;而且,孤儿的死,对社会的伤害相较其他三人中任何一个为小;还有,当时他已经生了重病,奄奄一息。总之,孤儿船员的死,从利害权衡看,损失最小,收益最大。

但绝对道义主义认为,kill人就是犯罪,不能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去取无辜之人之生命;也更不能eat人。

这个案子,是“电车悖论”的现实版。桑德尔的《公正》一书讨论了很多。

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能否牺牲一个人?如果可以,那么,十个人、一百个人、一万个、一亿人呢?

以前我以为,《复仇者联盟》中用响指消灭了一半人口的灭霸,其邪恶在于:没有把自己放在这个人口库里。灭霸把自己放在数据库外,然后来“随机”抽取50%。凭啥他自己不在“随机”样本之中?他是上帝吗?

最近我细想了一下,不多,就算灭霸是一个真正的环保主义“殉道者”,他大义凛然自我牺牲,可是,他凭什么为其他人做决定?这50%的人,招谁惹谁了?为了地球的未来,就莫名其妙被人抹掉了?

这背后不仅是伦理问题,更是一系列政治哲学问题。

1.自己的生命,谁说了算?生命权被委托行使了吗?

2.公共权力的边界在哪里?众人,或者说,多数人能够决定少数人的生命吗?

3.一切为了公共利益,可是,谁来评判公共利益呢?谁说了算?

4.为了多数人的福祉,51%是多数呢,还是99%?

……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已经谈到,生命、自由、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就有。人类成立国家让渡的是自由行使的裁判权和强制权,是为了公共生活的秩序,放弃了相互伤害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权,非经本人同意,不能被剥夺;否则,人类就重新进入丛林社会。

有人会说,那为什么要剥夺某些罪犯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呢?那实在是罪犯本身,因为违反了法律(契约),从而和契约社会的其他人之间,已经事实上构成丛林关系,只好用最大的强制力(国家权力)压制较小的强制(犯罪)。

其中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中,就明确提到公共权力的边界:

“……对于民众的生命和财产,立法权不是也不可能绝对专制。立法权是每个社会成员让渡给作为立法者的个人或立法机构的一种共同权力,因此这一权力不能超过那些人在加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时享有的、后来让渡给共同体的权力。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将自身多享有的权力转让出去;任何人对自己和别人都不享有绝对专制的权力,他无权毁灭自己的生命,无权剥夺别人的生命或财产。正如前文已经证明的,一个人不会将自己置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之下;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支配他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专制权力,而只享有自然法赋予他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权力。这种权力正是他在加入社会时交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国家转而把这种权力交给了立法机关,因此立法机关享有的权力不能超出此范围。它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这种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保护,所以它不享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自然法规定的义务不但在社会中没有消失,反而在许多情况下规定得更加精细了,并由人类法律附以人所共知的惩罚来强制人们遵守。因此,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法则。为规范其他人的行为而制定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宣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类,凡是与之相违背的惩罚都不是正确或有效的。”

一句话,有些事情,无论是抽签,还是投票,都做不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