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有人提出这样一个“聪明”的问题: 按季申报的某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开具了1%的普票,然后到季度末统计出的季度含税销售额在30.3万-30.9万之间。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除以(1+3%)放弃减税还原不含税销售额在30万以内(含30万),进而享受免税? 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即,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的公式计算销售额,而不能采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的公式来计算销售额。
的确,对于“原适用多少征收率,减按某个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形,在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后,就已经很明确:此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减按后的新征收率)”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还在认为所谓“有争议”,还在想着“聪明筹划”的,可以省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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