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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一醒】你玩“聪明”想“妙招”;税务局也不笨,接招回答很干脆

 刘刘4615 2023-01-29 发布于辽宁

文/段文涛

近日,看到有人提出这样一个“聪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某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开具了1%的普票,然后到季度末统计出的季度含税销售额在30.3万-30.9万之间。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除以(1+3%)放弃减税还原不含税销售额在30万以内(含30万),进而享受免税?

而某税务局的回答也很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再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在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时,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即,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的公式计算销售额,而不能采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的公式来计算销售额。

的确,对于“原适用多少征收率,减按某个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形,在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后,就已经很明确:此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减按后的新征收率)”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还在认为所谓“有争议”,还在想着“聪明筹划”的,可以省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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