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22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012起,不予认定7起,正在办理3起。 为此,合肥经开人才推出“说案”栏目 现已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 通过十期的评析 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敬请关注 ![]() 职工在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廖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合肥经开区某仓储公司的搬运工。2020年11月22日晚间上班,廖某某在食堂吃饭时突感身体不适,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背部疼痛(待查),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可能,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3日死亡。 2020年11月26日,廖某某女儿陈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廖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人力资源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吃饭属于休息时间休息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人事劳动局根据业务外包服务协议、小时工协议、工作牌、门急诊病历、死亡证明,区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对某仓储公司保安孙某某、生产物流主管杨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区人事劳动局依职权调取的食堂录像,了解到:2020年11月22日,廖某某上夜班(晚20:00—次日5:00),中间23:00—24:00是员工吃饭时间,廖某某23:30前后在食堂就餐时间突发身体不适,被同事发现并送往医院。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廖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陈某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合肥市人社局维持了经开区的不予认定决定。 员工在食堂出现身体不适,之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首先,适用该条款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要素,在食堂出现身体不适,显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次,该条款是视同工伤,属于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严格掌握,不宜再扩大解释。对此,人社部《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合作机制2014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均明确了该意见,后者明确“在单位食堂就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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