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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哪些合同

 昵称70595986 2023-02-03 发布于四川

    依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这个实务中几乎没有争议,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还可以适用哪些合同纠纷呢?有没有特别要求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后期因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产生争议诉争法院时还需要重新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511条第三款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中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以及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类型。如民诉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水陆空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金钱给付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对于合同纠纷中一些特殊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4条及民法典511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理来说只要合同纠纷中涉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纠纷案件中请求金钱给付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就是,起诉请求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起诉请求支付金钱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实务中当事人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均体现为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给付货币,但是这种请求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存在明显差别。在此,要防止“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泛化,曲解这一管辖权规则。民诉法2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例如支付货款、借款、劳务款等,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
    笔者认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可以适用于大部分的合同纠纷案件,而不仅仅限于常用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其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均可适用。但是实务中在法院基本上很难以此立案,因为为了防止立案的范围扩大化,法院大多不会受理。所以为了确保立案管辖的绝对无异议,遇到该类案件最好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条司法解释案例绕了一大圈最终还是回到被告住所地,我也不知道絮叨这些有啥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今天过路看了一个很接地气的标语,真心觉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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