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部门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用于补偿的金额不具有确定性,或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面积、价值不明确的;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具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或者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的;
(三)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委托合同中有明显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评估报告内容不合法的。
那么有效的补偿协议,应该具备哪些特质呢?
一、签订主体适格
在协商谈判阶段,被拆迁人接触的人很多,比如相关主管部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甚至是开发商也会参与进来。但是在签约阶段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征收土地、实施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者居委会、镇政府和其他部门要求与被拆迁人签约的,一定要万分谨慎,这些单位一般而言只能接受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实施具体的拆迁行为,不能作为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