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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治理边疆的法律政策

 炫叶楓雪 2023-02-17 发布于广东

前言

明代幅员辽阔,至洪武时期边疆北至阴山、大青山、西拉木伦河,东北至黑龙江口、库页岛,西北至新疆东部哈密、青海柴达木盆地。

在辽阔的疆域面前,明代统治者实行了极具地方特色治疆政策,实现了边疆之治,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经验,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

由于明代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关系错综复杂,所以难以全面地研究明代的边疆管理问题

故此所见的著作多集中于明代一地的边疆管理问题的研究。笔者以明史文献为基础,参考同仁著作,以地理方位为主线索,试图从明代边陲地区的历史脉络中,再现明代的边陲之治。

明朝治理北部边疆的法律政策

明代很注重北方边陲的统治,因北方的蒙古人,以前是前朝的“主人”,所以,为了对付最强大的民族,他们采取了刚柔并济的法律政策,制定了很多的治理政策。

1.分封王族亲贵守卫北部边疆

中国古代社会,分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它在巩固家族势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蒙古地区的地理位置和战争的频繁,所以明朝皇帝采取了“分封”的政策,将自己的后代分散在不同的地方,等他们长大了,就会被分配到不同的军事要地。

根据当时的国家军情来看,边疆以蒙古为中心,所以太祖沿着长城内外,在要害之地,分为九王北平燕王、大宁宁王、广宁辽王、宣府谷王、太原晋王、宁夏秦王、甘州肃王、诸位藩王、镇守要塞,统领武将,扫荡沙漠,抵挡蒙军的入侵,巩固了北方的边疆。

2.册封蒙古的将领及使臣

明代为加强与蒙古族之间的关系,采取了册封蒙古各属诸侯和使节的制度。

明朝对蒙古各大部落的首领和分封的大臣进行官的授予,官位从六品到正一品。该制度对蒙古各个首领都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封王可以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好处,也会让他们更加努力的管理自己的领地,这对于明朝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利于对边疆地区的直接和有效的管理。

3.建立“九边重镇”和卫拱卫北部边陲

为了巩固对北方的控制,明朝初期,从喜峪关开始,沿长城向辽东和鸭绿江地区进发,先后在辽东(今天沈阳)、宣府(今宣化)、大同、延绥(陕西绥德)、宁夏、甘肃、蓟州(今河北迁西)、三关、固原(今宁夏固原)等地建立九坐要塞,即“九边重镇”,九座要塞均有大量兵马把守,严格辖区要地。

同时,还对长城进行了沿河整修,增强了防御力量。洪武时期,左、右卫设置于内蒙古长城以北的托克托具。日本内外的军事防御声势联系,为北朝鲜提供多重保障

明朝治理东北边疆的法律政策

明代东北地区是明代“掘墓人”的大本营,明王朝在北方边境防守的同时,也将目光投向了东北。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建立富有东北特色的卫所

卫所是明代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的军事单位,但在东北的卫所却有一种“羁縻”的味道。所谓羁縻,就是对少数民族的一种招抚、牵制。

明成祖时期,部分女真部族的头目,在朱棣面前表明了臣服。在这样的形势下,朱棣做出了一个决定,凡是臣服于他的部族,都会以自己的部族为基地,组建一个卫所。

在建立卫所的时候,每个部落的族长都会被授予官职,并颁发诏书(凭证)。卫所的官员是世袭的头目。他们的族人平日为百姓,遇到战争就会成为士兵,而他们的头目则是上马管理军队,下马管理百姓。

该制度与中原的卫所体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的行政色彩更重于军事色彩,具有“羁縻”的特点,是明朝边疆政策的一种特别表现。

明代已在东北地区设立了一百三十余处卫所,其分布范围遍布今鄂嫩河、嫩江、松花江、精奇里江、格林河、享滚河、乌第河、乌苏里江等流域。其主要功能是征收贡赋,招安降民

2.设立奴儿干都司

明政府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认为必须在卫所之上建立一个较高一级的行政机关,以统一管辖。

1409年,为巩固中央政权加强对该区域的统治,设立了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司下辖西边的鄂嫩江、北边的外兴安岭、东边的库页岛、南边的日本海,下辖一百八十四个卫二十余所

奴儿干都司是一个拥有相对独立、自主的军政一体化组织,是明政府监视、牵制东北地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努尔干地区的统治,明代还修建了许多驿道和驿站,既方便了管理,也为女真人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明朝治理西北边疆的法律政策

明代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构成比较复杂,以畏兀儿、蒙古族、藏族、回族为主体。明代对各民族实行“区分对待”的政策,以适应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1.设立卫所有效管理畏兀儿地区

畏兀儿区的民族以维吾尔族为主,历史称之为“畏兀儿”,分别在哈密、吐鲁番、别失八里(今吉木萨尔以北)、火州(哈喇和卓)、柳城、哈实哈尔(喀什)等地区。

自元朝到明初,畏兀儿地区长期处于战争分裂的局面,内部头目更迭,不相统属。元朝时,畏兀儿在察合台汗的统治下,明初时察合台国四分五裂,明朝在不断的内战中趁机对畏兀儿进行了统治。

明代治理维吾尔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边卫所,明代建立了哈密卫、蒙古赤斤卫、安定卫、沙州卫等,以畏兀、蒙古贵族为首领,维持与中原的朝贡,建立驿站,保证贸易,从而增强了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设立土司制度强化对土族地区的管理

明朝时期,甘肃一带生活着土族,那时被称作“河湟”,河湟具有“北拒蒙古,南捍诸国”的功能,所以,朝廷非常重视这一区域的统治。

明代在土司区域的治理中,除了实行传统的治所体制外,还建立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指当部族的族长归降后,统治者授予他们分封土司民的权利,允许他们继续管理自己的部族,这形成了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特征是:

第一,土司都是军人,他们有大量的士兵,他们的职责是保卫土地,保护人民。

二是土司大都受朝廷的俸禄,土司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立衙门、监狱、土差、土兵,并依地方风俗,制订“土规”“土律”

土司之下,通常设立千总两人,一名统领军队训练,一名负责护印、征税,千总以下,设把总两名,一名管理军,一名为总管,把总下面还有家长、纵观、稿房、衙役等。土司在各自的大村子里各设一个管事,也就是所谓的“庄户”,代土司管理这个庄子。

3.对乌斯藏地区的管理山显宗教政策

明代,西藏被称作“乌斯藏”。乌斯藏地区的治理,一方面注重建立和健全的行政机构,从洪武四年至洪武六年,明政府先后设立了乌斯藏、朵甘指挥使、宣慰使、安抚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府等各种行政机关,使西藏的行政体系得以完善,并在明代的基础上确立了军事和政治的统治秩序。

这两个机构的组织结构与实际操作上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是,这个区域的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的僧众官员担任,而不是政府外派的汉族官员。

同时,明代还设立了西藏的僧人体系,包括法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各级僧人受朝廷委派,官职等级不一,僧人任用由朝廷负责

明廷还册封西藏其它地方的政体首领,分别称为阐教王、辅教王、护教王、赞圣王等,并在“政教合一”的统治实践下,设立机构与册封制度一道,构成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体制。

明朝治理西南边疆的法律政策

明朝的时候,云南和贵州都有中央设立的“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以下,较为先进的地方废止了土司,改由流官来治理。在较落后的地方,仍保持着元代的土司制度,并指定地方少数民族的上层官员为土官来管理。

云南统一后,明政府在建立布政使府州的同时,也根据云南边陲民族地区的特点,继承了元代的土司体制,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实行“改土归流”,从而为云南的边陲治理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保证。

1.继续沿用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就是土官对土民的统治,是一种以夷制夷的制度。广义上的“土司”是指“土衙署”,是由土人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自行建立的、由国家法律许可的地方,也就是土官。

狭义上的土司是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土司制度起源于宋代,至明代逐步趋于成熟。

明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土司,是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与汉族的差异,从而体现了土司制度的特点。

在这些制度中,土司的任命是由中央控制的,而且受到当地官员的制约。土司除上缴本省的布政司缴纳税赋,外,还定期进贡给朝廷。

明朝宣布十司可以册封,也宣布可以用地方科考来选拔官员,同时,十丘征战中立下战功的人,也会得到嘉奖。朝廷通过实行土司的世袭制,使当地的部族领袖得以安定,同时也显示出中央政府对当地的权力,从而为朝廷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条件成熟地区的改土归流

随着实行了土官制度,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结合,这一切都显示了中央政府对云南少数地区的直接控制能力的增强,加上各地的土官出现了割据和权力膨胀的情况,中央决定取消少数民族的世袭土官,改以流官来治理少数民族地区

流官是朝廷指定的,经常轮流任职,所以才有了这个名字。这就是所谓的“改土归流”

在许多地方,土司制度已由土司制度都被改为流官。这一体制的出现,是因为当时的中央集权统治。改土归流即平定民族矛盾,增进民族利益,也是当权者对边陲控制的应有之意。

改土归流,改变了少数民族的经济结构和政治机构,使各民族的权力机构与汉族保持一致。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明末统一管理,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另一方面,由于明末追求改流的速度和范围,忽略了改流的质量,难免会出现急于求成的现象,从而导致后期明代改流制度贯彻的不彻底、粗糙、被动、反复无常。

明朝治理东南边疆的法律政策

明代东南边境地区,最大的边境问题就是倭寇海商。明代的东南沿海地区,与其他的边陲地区不同,在那里,除了汉族少数民族传统冲突外,还有一些外国势力的入侵,这个国家就是日本,明朝时期的称之为“倭寇”

所以,在东南边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打击海盗,二是治理百姓,三是监督海洋贸易,四是防止其他国家入侵。明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抗击倭寇

明代建国后不久,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反明党的残余力量退守海岛,与倭寇勾结,对政府构成了威胁。

早期的倭寇起于日本入侵山东沿海,嘉靖时期,倭寇转为入侵东南沿海,从浙江、流窜淮杨、吴越、闽中两广。东南方的倭寇之战,历时二十余年,以明军之力,以抗倭明将为首,到嘉靖四十三年,戚家军已将福建一带的倭寇一网打尽。

第二年,俞大猷在戚家军的帮助下,将广东残余的倭寇剿灭。抗倭虽然胜利,但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明朝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再加上对倭寇的一些策略的偏颇,使抗倭斗争一波三折。

2.大兴海禁

为了有效保障东南沿海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明朝颁布了一条禁令,大兴海禁,禁止任何私人和沿海各国之间进行商业往来。统治者制定了大量的犯罪对象,从官员到士兵,再到平民,再到妇女,都是非法进行私人海上贸易的主体。

制定造船的规格,仅造轻型船只,不造大型出海的船。统治者们也经常颁布海禁令,对违反法令的人进行严惩。统治者在实行海上禁令时,很大程度上是以“巩固统治防御倭寇”为借口。

从短期来看,它的确能有效地打击倭寇,但长期来看,它也抑制了沿海贸易的发展,摧残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代治理边疆法律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明代政府对边疆的管理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很多具有特色的边疆管理体制,其中很多都具有很强的民族特征,这也说明了明代在边疆问题上的开放性。

尽管从目前来看,明朝的边疆管理政策并不能提供太多的参考价值,但是其在边疆管理中的因地制宜,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盛世中国明朝卷》

{2}《中国通史》

{3}《中国历代民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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