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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营商管理纲要(最新参考文稿)

 李国荣书屋 2023-02-27 发布于海南

  小区营商管理纲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繁荣区域社会经济以拓展本社区营商和利民生活为目的,为了打造“南洋里商业街”品牌和建树本区域公共经营一体化模式,为建设开放型大众时尚文化娱乐园地,同时为激励本区域业主经营管理的参与积极性。兹依据相关营商管理办法和经济运行规则为参考,结合本物业区域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订本《小区营商和公益事业管理纲要》(以下简称:本纲要)。

第二条 本营商办法经业主大会通过予以付诸实施,本纲要及办法的执行和开展营商活动,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主导的本区域业主共同参加运营管理进行自行管理。

第三条 由业委会主导的本区域业主代表共同参与,成立营商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招商和经营管理,依照本营商办法和要求,具体负责对本区域的营商运作和管理;负责统筹营商资源配置方案、经营资金筹集办法、本物业公共资源经营使用计划拟定等的策划。运营机构依据要求制订组织计划和实施管理办法,报业委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运营管理机构由核心成员5名组成,推选经理、副经理各一名。具体产生办法由业委会研究拟定,由业委会召集业主小组代表参与组织推选成立运营管理机构,制定运营管理机构章程。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在本物业社区内公布。

以机构班底人员(包括特聘人员)组成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原则上独立开展运营管理与经营。运营管理机构履行本营商管理办法的职责与义务,接受业委会、业主小组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代表)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私分明,奉公守法。

2、热心营商工作和公共经营事业。

3、有经济学识(学历)且有一定的营商业务专长,有处理经济等方面问题的谋划和实际工作能力。

4、执行营商管理相关决定或者营商团队集体达成的协议,有责任心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营商工作。

5、恪守商业秘密,不向外随意透露营商管理规定的任何信息和情报。

6、有营商团队协作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依照营商总体规划方案,依据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利用本区域公共部分资源和现有的金街区条件,结合营商办法及管理需要,制定营商实施办法和计划,组织推进营商工作的落实,并对营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商管理:根据本区域市场定位及细分,负责招商和市场拓展业务的实施工作,包括引进老字号、传统名家、著名商号等,以充实经营科目及内容。负责融资计划、经营资金筹集计划的拟定,包括营商公共关系谋略策划与营商广告发布等工作。

2、经营管理:经营业务的开拓和管理,负责经营计划拟就和营商有关的计费计价拟定,组织与安排经营活动,包括拟就经商公约、租赁协议、经营管理协议和办理有关的签约管理工作等。

3、财务管理:经营财会方面的统计和收支账务管理,包括协查经营财务与经济个案稽查的审计工作等。商会财经协管员协助业委会对于经营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账务及其现金账的基础管理工作。

4、综合管理:对经营人资格审查,对经营进行督导管理与经济核查,包括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处罚、征收办法的拟定并提出处置提议,以及经营管理实施的其它辅助工作。

第七条 营商计划、经营与财务的预决算方案、营商实施与执行、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支出等相关运作情况,由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向业委会报告,接受考核和督查,相关信息可在业主内部通报,接受业主小组的咨询和建议,改进营商工作。

第八条 公共部分经营(含本区域营商)包括专项经营等,进行综合经济指标评估和边际效益分析等,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拟定营商拓展(招商)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出经营执行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报请业委会核定,重大经营管理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营商审计工作直属于业委会管理,由业委会财经专职代表(运营管理机构代表参加)和业主小组代表,共同组成审计小组,定期负责审计工作。营商审计情况应向本区域业主内部通报,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章 营商管理的实施和要求

第十条 运营管理营商系金街和公共经营合称的总体,从属于业委会管辖,运营管理机构将依据需要,依傍大商(万达广场)名牌地标效应等有利条件,优势互补、因地制宜、发掘自身潜力,进行统筹规划经营方案和制定具体实施内容,按照统一营商格调、形象设计,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金街商铺根据自身营商需要,在运营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亦可自行选择各自主营项目及服务范围。本营商管理要求规范营商活动和商铺成员及其他经营人的营商行为,遵守公共经营活动规则和运营规则,维护全局利益和遵从总体营销方案与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秩序。

第十二条 本区域业主商铺和公共场地可具备为营商经营条件的,(在不影响本区域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情况下)物业管理给予配合相关设施,以打造本区域消费、娱乐、休闲和办事便捷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服务社区,为丰富和便利本区域业主和邻里生活为前提,由运营管理机构依照需要筹划决定,报请业委会批准。

依据本区域综合服务需要安排便民服务网点和办事网点,如:开办邮政办事网点、银行营业点、市政网络服务及其他特需的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等,具体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招商经办和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本纲要及办法和本区域营商要求,可以自行组织和安排并全力促进本区域商业活动的正常运作,包括招商和招揽营商业务,应当充分鼓励本区域经营人的营商积极性,发挥他们在本区域经商各尽所能和潜力,积极参与本区域营商活动。同时,要求金街商铺个体加盟营商统一规划,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招商进行统筹安排,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招商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落实。为扩大经营业务,以多种渠道和办法拓展本区域商业经济为目的,争取建树良好的营商口碑,造益于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和业主。

第十四条 对于常年节假日活动、年会活动、庆祝活动、商品展销会、文艺演出晚会、其它必要的公益活动的举办,由商会具体负责操办,多以各种灵活的、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上述活动相应的实施工作(含场地供电、照明等,包括设置其它必要设施),并会同物业服务人和有关治安单位做好相关的安防管理与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公共秩序督导与监管工作亦可由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举办商品展销会等活动,按照较为灵活的组织要求,拓展商务服务、商品营销业务、疏通商品流通业务渠道等方式进行。可以委托专营单位或邀请(聘请)招商策划人进行规划,推荐商业个体、营销单位、广告策划发布单位等的共同协作,促进营商活动的开展。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公共场所开办的经营,在不影响街区物业管理和生活环境秩序的情形下并经运营管理机构批准,如商铺扩展需要增设的门前占地经营,按每平米/月收取管理费用,临时增设台桌(台桌按四位计算)的按每台桌/月收取管理费用。经营人在其商铺门口(含门口上方和两侧)及指定位置发布商品和服务推销广告的,按月收取一定的(宣传展示)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利用公共场所开办的经营,在不影响街区物业管理的情形下,经运营管理机构批准的,如在街区街道内开办临时经营帐篷、营销摊点等,按出租地每平米/月收取费用或按摊位收取月租金费用;举办节假日和年会的商品展销或服务营销活动的,按出租摊位/次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核准利用公共场所开办的儿童娱乐、游乐经营以及其它游乐经营设施的,按出租场地每平米/月收取管理费用。儿童娱乐游乐设施安全保障由经营人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利用公共场所开办的经营,在街区物业管理下,经运营管理机构批准的,如设置临时车辆停放场地的,包括电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场地的,可按每平米/月收取场地出租管理费。车辆展销的按每辆/月收取场地租金费。展销车辆及停放场地车辆的安全和秩序管理由经营人负责。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公共用房和其它通用适用房等租赁用于办公、居住等其它一般用途的,经业委会批准、运营管理机构协办,按出租房每平米/月收取管理费用。对于物业服务用房亦按每平米/月收取出租费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由其承租人负责。租赁人对于所租赁的公共用房或适用房的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共场所的备用房、适用房、库房等,用于存放物品的,经业委会批准、运营管理机构协办,按出租房每平米/月收取费用。存放库房的物品应须恪守消防安全规定以及库房整洁和安全合理使用要求,其管理责任由承租人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经业委会批准、运营管理机构协办,于本区域内公共场所(车库)开办汽车收费管理场的,如拥有产权车位的业主仅收取场地秩序管理费和照明费用成本,由车场管理人按月收取;经业委会批准开办外场车辆停放场的,外来的车辆(含电动车等)临时停放的按章收费,所收取的车辆停放管理费,按车场管理人和我方(业委会)分别按二八比例分成(即:车场管理人二成,我方八成),我方收入部分归入业主专有公共账户。

第二十三条 经业委会批准、运营管理机构协办,在本区域内利用公共场所(含楼体墙面、楼顶、天桥、商业街、设施设备、其它场地等)从事广告标识宣传,就发布(悬挂式、空挂式)商业广告、展幅标语等,按其实际尺寸计算按月租金收取管理费用;挂式商业宣传广告或商业媒体标牌,按其牌面尺寸计算按月租金收取管理费用;如占用场地设置(座式)商业宣传媒体标牌、广告牌等,按其帧幅大小计算按期租金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商街区(含批发和零售业务)经营人和其他相关业务经营人,须持工商登记注册范围合法经营,应自觉遵守营商秩序要求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经营人须签订《经商公约》(商街区经营人)或《经营管理协议》(其他经营人),接受业委会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经营人应尽责为配合本区域商业互动、拓展营商共同努力。

经营人属于非业主的,租赁业主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并提供名义担保书。经营人遵守法则合法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利用公共部分场所(广场、空地等)开办车辆停放收费场、临时电动车收费场的,由运营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管理,如本区域业主看管的支付劳酬和支付必要的管理成本外,所收益部分全部归入业主专有公共账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利用公共部分场所进行自主经营的,经按《管理规约》规定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与必要的扶持,经业委会批准并会同运营管理机构安排加以引导管理,按规定使用有关场地及用房,其租金计价执行办法给予一定优惠。

1、开办家装设计与施工的,场地租金或房屋租金费用的60%/月缴纳。

2、用于开办惠及业主生活便民店经营,如:便民餐饮店经营、乡土风味餐店、小商品店经营的,场地租金或房屋租金费用按50%/月缴纳。

3、用于开办公益服务性质(包括理发店、小缝纫店、缝衣店、洗衣店、理发店、家电维修店、家政服务、人文关怀服务、保健服务与健康咨询等)经营的,加以合理规划安排,场地租金或房屋租金费用按30%/月缴纳。

4、用于开办夜生活、休闲娱乐生活等的,场地租金或房屋租金费用按40%/月缴纳。

5、本区域鼓励开办传统中医药诊所(特别是中医针灸、推拿、疑难杂症诊断等),可以采取特邀名老中医坐诊方式(亦可与社区医务组织合作方式)举办,以最大可能便利于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其用房租金按规定的30%/月优惠价格执行。

经营场地或经营用房,亦按平米单位计算租金。经营人须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以明确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上述开办自主经营的场地租金或房屋租金等的管理费用,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纳入本区域业主专有公共账户,业委会予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利用公共场所组织他人经营的,经业委会批准,由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经营人应当缴纳场地或用房租金和相关管理费。经营人须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以规定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其经营计划和经营收益和收支账目,定期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业委会的监督。如经济契约约定收益分成、缴纳相关管理费的,按约定执行,我方收益部分纳入本区域业主专有公共账户。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区域内开办酒店(客房)、旅租业务的经营人,应当符合经营资格(含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的准许营业证明材料等,经业委会批准方得营业,按月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经营人须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以规定经营人的职责和义务,其经营计划和经营收益账目,定期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业委会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等责任由经营人全权负责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租用公共部分适用房、库房、场地等的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协议》,按期缴纳租金,并收取三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用房或场地的保证金(押金),并接受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明:租期结束退场时清理验收合格并缴清租金与征收相关费用后,保证金(押金)退还。如有损坏适用房、库房、场地设施的予以征收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可从保证金(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计征收。

第三十条 凡在本区域内开办汽车、电动车充电桩业务经营的,应当依照本物业管理要求并经业委会或运营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得进行。经营人须按充电桩用电计量按时缴纳电费。经营人须签订充电桩业务的经济契约(《经营管理协议》),充电桩计价收费标准应合理,并接受业委会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充电桩的使用安全和技术管理由经营人负责。如按收益分成的按规定执行,属于我方收益部分归入本区域业主专有公共账户。

第三十一条 在本区域内利用业主权公共部分进行经营、商业活动(含场地租赁、房屋出租等),附加经营的(含停车库场收费,临时开办场所收费,利用公共电梯设备、构筑物体、楼面、天桥、楼顶、区域空间等发布各类型广告等),以及其它承租业务和在本区域内开办各种经营业务的,包括开办投递服务业务(含收费)的,业委会有权最终决定其运营及运营方式的许可运营管理机构加以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未涉及的营商与经营业务范围的,可以根据拓展营商业务需要,合理组合经营资源及开辟新的营销渠道,具体由业委会会同运营管理机构予以谋划进行统筹加以充实,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三章  营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人应自觉维护本区域营商形象和声誉,规范经营,遵守本区域营商规定,不得做违纪乱商的任何事情,不得散发虚假商品广告和宣传虚假商品信息等,不得有卖售假货、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若违反此条规定的责令整顿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并予以经济处罚处置。

第三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有制造严重噪音干扰及污染环境行为(广播喇叭噪声必须控制在标准值范围内),有饮食、作坊污染的自行处理场地及门前整洁干净,须符合环境卫生管制要求(经营有饮食污染的另行征收环境清理管理费用)。

在本区域内的经营人,不得制造噪音等影响邻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必须遵守规定的营业时间,严格按照规划区划制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私自添加不经批准或超于本身经营范围的额外其它服务项目或内容。若违反此条规定而不听劝阻的,予以经济处罚处理,直至取缔经营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人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疏散通道经营,不得占用公共街区堆放物品和其它杂物等,经营人须遵守本区域物业管理秩序并服从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若违反此条规定而不听劝阻的予以严肃处置,包括没收其所占用街道区、消防通道、消防疏散通道的一切堆放物品等,并处以经济处罚处理,若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含其他人)不得有破坏或改变本区域物业设施与设备(含消防设施、构筑物、电梯设备、公共场地与库房等)等行为发生,如犯者必按价修复赔偿,并征收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若经营人违反此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必严肃处理,包括取缔其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本物业区域内设置各种附加经营业务的,如通讯发射装置、广告经营业务、招商业务、充电桩业务等。要求相关的经营人必须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后,方得获准从事该项业务经营资格。否则,责令清理退场,包括撤除其相关装置设施等。有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及违反本物业管理规定的,追索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区域严禁贩售各种淫乱污秽品及危害社会的宣传品等,严禁贩售、交易国家明文规定的任何公共危害品和其它严禁物品。一经发现将必严惩不贷,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存放库房的物品应遵守安全规定并由其负全责。一般可燃性装修材料与物品需隔离堆放并防止自燃的可能发生,散装一般可燃性装修液体材料需有特定包装要求。严禁有高危险的易燃易爆其它物品、高腐臭食品等以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任何公共危害品及其它制品存放。如违反安全规定的必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处罚、取缔承租资格等处分,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公安部门处置。

第四十条 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时期利用业主共用部分,开办各种经营收益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业委会应当会同运营管理机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财经收支审计、收益评估,对于私吞业主公共收益和侵犯业主公共利益的,必严加追责经济赔偿并追索非法收入,直至提起民事法律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本区域造成恶劣影响行为和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情形较严重的业主本人,不得参与一切公益经济活动及公益经营入股得利分配等(依据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及《管理规约》相关约定)

第四十二条 经营人(含承租人等)若违反相关营商规定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情况,分别给予劝阻、予以警告、责令整顿、经济处罚、征收管理费用、关闭经营直至取缔经营资格或取缔承租资格等的处分,可以提请市场行政主管机构进行处理或举报公安部门处置。运营管理机构(业委会)将视其行为若严重损害本营商名誉的,可提起追讨当事人侵犯本营商集体名誉权的法律诉讼。

第四十三条 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对于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业主当事人,不得获准经营资格申请(含经营入股资格申请)及认定,其不予享受公益经营权益待遇及分享公益赢利分成等待遇(公共场所的租金共享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于阻挠或反对成立业主大会有较恶劣影响的业主当事人,及有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较恶劣的业主本人,不得享受参与公益经济活动赋予的受惠条件,不得享有(除共享地租房租外的)公益赢利分成等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于积极参与成立业委会活动有较为突出贡献的业主,以及对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中有较为突出表现及贡献的业主,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参与公益经济活动时且在其他业主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安排,亦可享受公益经济活动提供的优惠条件及待遇。具体由运营管理机构会同业委会决定。

第四章 关于公益经济和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业主对于公益经济经营和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可以利用公共部分资源合理规划并依据本区域营商情况,如设置公益经济专项经营项目业主参与制的,应邀请业主参与,倡导本区域业主共同参股并共同参与经营管理,除缴纳一定的场地租金或租赁费用及管理费外,按一定参股份额和根据盈利情况定期进行分红(有本纲要规定、《管理规约》规定限制行使共管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前述开展公益经济专项经营项目参与制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经营资金会,资金会按一定股份以入股形式成立或组成,该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本区域业主共同参与并共同决定和管理。公益经济专项经营项目应设置专门台账加以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运营管理机构会同业委会拟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开办业主自主经营公益项目,应当依据本区域业主的社区生活所需的(生活互补实际需要)加以引导,应鼓励本区域业主开办惠民公益活动事业,即:

1、小商品销售店(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小商品、土特产等)。

2、手工艺服务店(包括衣缝、洗衣、理发、修鞋等)。

3、家政服务(含家庭保洁、社区人文关怀服务等)。

4、生活便民店(包括果蔬三鸟等配送供应)。

5、餐饮便民店(含乡土特色小食品、风味饮食等)。

6、保健服务与健康诊疗(含健康保健与服务、中医药诊所、老年人健康咨询、儿童孕妇健康咨询、寻医问药指导服务等)。

7、开办夜生活和娱乐活动场等。

8、其他经营符合本小区营商要求的。

上述经办的服务性项目或措施,应面向本区域业主提供便利服务为主的配套(一般以略低于市场经营价格薄利适销),以尽可能的调节本区域业主生活和购物便利、服务便利,以及丰富本区域业主业余文化娱乐生活为要旨。

注:有本纲要规定、《管理规约》规定限制行使共管权利情形的业主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运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开支、管理人员的待遇(津贴)标准,由运营管理机构拟定报业委会审核(含此办公费用亦从营商活动收益中支出的)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为鼓励业主参与公益经济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活动当班、值勤)管理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劳务津贴。或者由运营管理机构、业委会组织的公益经济经营(包括演出、年会、商品展销活动等)秩序督导管理和巡查值勤工作的业主(或其他特邀值勤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务津贴。其办法由运营管理机构和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一条 参与本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考评活动的业主,按每次发放一定的津贴补助,以表示鼓励。其办法由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二条 为表彰积极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的业主,有较大贡献者、表现突出者,给予特别津贴奖励;有积极参与筹备工作者(包括提供合理化建议、指导性建议等),给以津贴奖励。

第五十三条 参与未有报酬的公共部分物业修造、安装等项工程劳作任务的业主,包括提供合理化指导性建设建议、优化设计方案等被采纳的,给予一定的津贴。具体办法由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四条 参与本物业管理执勤工作的业主,给予一定的津贴以表示鼓励。对于本物业设施设备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隐患隐情的,对本物业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含提出重大改进意见被采纳)的业主,给予特别津贴以表示奖励。具体办法由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业委会、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背相关管理规定及违规犯法行为(经查属实),勇于检举的业主给予津贴奖励。业主对于推动维权工作和维权义举表现极佳的,对于举报物业服务人、经营人等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及违规犯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津贴予以鼓励。

第五十六条 本区域公益经济活动和营商需要所举办的:喜庆年会、商品展销会、节日演出等重大活动,特邀配合加强安防、秩序维护和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可视需要发放一定的值勤津贴。其办法由运营管理机构会同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七条 依据物业服务工作考评达标的(考评达95分以上亦符合标准),可以对物业服务人管理工作业绩表现极佳者(基层服务和安防值勤人员、设备维护管理人员,业主口碑极佳者),给予一定表彰(津贴)以表示鼓励。受表彰人员由业主参与推荐评选,业委会核定。评选表彰活动纳入公益活动管理范畴,可以每年举行一次,评选办法由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八条 业委会根据本区域业主集体公益活动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诸如:联谊会、交谊会、年喜会、文化沙龙俱乐部活动、文体活动、文艺歌咏活动、举办郊游活动等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增进业主之间的友谊和业主凝聚力为目的。具体由运营管理机构和业委会拟定。

第五十九条 为增进业主和蔼亲睦关系,表彰具有亲和力的业主形象代表,每年度举行一次“业主和睦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区域内居住的业主自觉维护邻里和睦关系、弘扬友爱互助和无私奉献精神。由业主推荐提名,经业委会组织评选确认,给予一定的津贴奖励。评选办法由业委会拟定。

第六十条 本社区福利事业的改善,亦根据年度公共收益情况,适当美化业主大家的人居环境包括点缀花草和园艺林木,适当增添一些娱乐设施、文化设施、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等公益事业方面等的安排,由业委会按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公共部分经营含公益经济经营(营商)以及其他经营的收益,包括违章经营处置没收的收益部分、经济处罚及征收管理费等收入,除去管理费用后归业主大会所有

第六十二条 业主共有收益资金建立业主专有公共账户存放并由业委会负责保管,其金的使用(包括上述津贴、补贴、奖励、公益活动开支等)由业委会提出方案或计划,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六十三条 凡前述接受表彰、奖励(含津贴、鼓励)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在册证明(业主的须提供房产有效证明文件),实行实名登记,经核对确认给予发放。对于举报不意透露真实姓名的业主,可以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利用金街片区、商务片区、外临街共有部分进行的商务活动,采取的场地租赁计价办法;摊位出租计价办法;经营收益计价收取办法;共管收益分成办法;广告计价收费办法;房屋出租计费办法;及征收管理费等,由运营管理机构会同业委会制定。

第六十五条 对于营商管理中所涉及的经济处分、处罚等,可以由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业委会核准后执行。对于公共经济活动、营商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当事人给予严肃查处,不放任姑纵。

第六十六条 业委会、运营管理机构成员,本着共同依法依规规范治理营商环境,完善营商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打造公益经济和商业街区的共同繁华,群策群力,秉持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六十七条 营商管理活动中的运营计划、管理人员劳酬与津贴,包括在物业管理活动、公益管理活动中的人事奖励与津贴等,需经业委会审核批准。在营商管理活动中未明确而需补充或修订的,由业委会和运营管理机构共同确定或制定,重大事项(包括增补与修订)的管理办法经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对于本营商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争议的,具体由业委会会同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解释并妥善处置。对于本管理纲要的变更、补充和修订,由业委会会同运营管理机构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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