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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金融分权改革的进程,分析省域金融分权与经济发展状况

 看的透 2023-03-03 发布于江苏

一、省域金融分权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分析

(一)显性金融分权:从中央到地方

在跨进新世纪之前,我国的金融分权思想与财政分权的思想基本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在当时一直将金融资源作为财政资源的衍生品,金融系统需要依靠财政系统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这一时期的金融分权和财政分权的演进历程具有一定同步性,从集权到分权再到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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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新世纪的门槛后,金融系统逐渐独立于财政系统去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新时期的金融分权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金融显性分权,二是金融隐性分权。

1.一九四九年-一九七八年:金融高度集权时期

具体来看,第一阶段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七八年,此段时期我国金融权力处于高度集中状态。彼时新中国刚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自从接管了旧时的官僚资本银行,与中央政府和相关机构一起将金融权力集中。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主要难题就是尽快恢复被战争严重破坏的脆弱的国民经济系统,然后努力将自己从传统农业国家建设成一个工业国家。

所以这时集中金融权力有一定现实意义,由中央政府对金融资源统一分配,统收统支。金融权力的高度集中可以保证将金融资源调配到急需重点建设的重要领域,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打下了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再与一系列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相结合,形成了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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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10月我国成立人民保险公司,这是我国保险业的里程碑事件,代表我国开始独立自主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农村成立了一系列信用合作组织,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动力,这是银行惠及农村的重要体现。一九五二年,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交通银行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一同掌控着国家基建贷款,交通银行同时还控制了国家基本建设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投资管理。

一九五六年,我国的人民银行体系进一步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一九五七年,中国人民银行巩固了其在金融系统的基本地位,统一掌管并发放商业贷款。从一九五八年开始,新中国尝试了第一次金融权力下放,主要体现在信贷层面,贷款开始实施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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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央财政和中央企业的信贷业务,其他信贷业务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推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制度,即当地贷款多于贷款,则由中央补贴存贷款差额。并制定了计划差额范围,在此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皆可以用于贷款发放。但是这种权力下放造成了贷款挪用和存款虚报等负面影响,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激励,此后人民银行收回了差额管理权。

到一九六一年,重新回到金融权力高度集中的时代,信贷权恢复到原来的“统存统贷”模式。总而言之,从建国初期到开放前夕,我国金融权力高度集中,信贷权集中于财政部及其直属机构。央行兼任金融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机构监管者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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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金融权力较少。这一阶段中国是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国民经济在这一高度集权的制度下获得了很好的恢复,但是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所以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虽然也尝试了一些改革,但是受限于经济基础,最终还是选择了将金融权力集中到中央。

2.一九七八年-一九九三年:我国金融分权的初步尝试

金融分权的第二阶段可以被称为金融分权的初次尝试,从时间上看是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九三年。一九七八年改革春风吹向神州大地,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需要通过中央政府的让权放利来实现。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逐渐恢复原有的金融机构,并成立大量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也从财政部的管制中独立出来,可以自主行使更多金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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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开始推行由总行领导分配各个分支机构的制度。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有了更多交流与联系,地方政府也参与了四大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这一阶段金融市场活跃的主要表现就是大量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相继涌现,农信社、城商行和一些信托公司都依赖政策支持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成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力量,这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也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取了更大的调配金融资源的权力,利用金融资源建设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并投资于地方企业,支持其发展,地方经济因而得到较好发展。

到一九八七年,各省相继成立同业拆借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进入黄金时代,这不仅拓展了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也促进了地方中小企业的振兴,共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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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在这段时期,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开放的大潮中,金融过度集权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打击了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自主性,所以开始向地方下放金融权力。在一方面恢复建设资本市场,另一方面下放信贷权力,并将基建的拨款形式改成贷款,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金融权力。

3.一九九四年-二十一世纪初:金融重新集权时期

第三阶段从一九九四年到二十一世纪初,可以被称作是金融重新集权时期,中央政府收回了下放的部分权利。经过了上阶段的分权,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埋下了隐患的种子。所以第三阶段中央政府的目标是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继续发展经济。由于之前地方政府手握一定的金融权力,这造成了一些不当的地方政府竞争,导致地方经济出现了“泡沫”。

再加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不当竞争,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金融风险因而骤增。其次,地方政绩考核以GDP增长为核心指标,这使地方政府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竞争,这容易造成信贷失控,加大通货膨胀压力。为了防止金融秩序陷入混乱,一方面中央政府成立了相关监管机构,相继成立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金融领域起到了对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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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央行进一步制定并完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职能的管理。种种措施,都体现中央审慎发展经济,严格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在这一阶段,央行撤销了省级分行,转而设立大区分行,这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央行的金融监管权。央行和国有行都上交了管理权后,地方政府获得的金融权力大大缩水,干预金融资源调配的能力也断崖式下滑。

此时,为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就是城市商业银行,但是中央政府显然也注意到这一点,之后就暂停了对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审批,并处理了一些违规操作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除了对金融机构收紧绳索,中央还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清理并关停非法的债券与股票交易中心。

经过一系列整顿,中央政府将下放给地方的金融权力基本回收,我国处于金融集权时代。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金融集权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是整顿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为下一阶段的金融分权改革奠定了稳定的市场基础。

4.二十一世纪初至今:金融适度分权时期

从二十一世纪初至今为第四阶段,也就是金融适度分权时期。中央政府重新下放金融权力,金融分权改革逐渐规范,此时的金融分权依旧需要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市场和市场虽然尚未达到高度开放,但是也受到了国际因素的冲击,带来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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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并消除这些后果,同时也为了经济的稳健增长,中央政府推出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成立大量地方性融资平台,唤醒市场活力,并放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些政策虽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经济的增长,但是不可避免带来了不良后果。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扩散趋势。

中央政府为了避免再次引发危机,首先成立了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办的成立不但可以弥补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漏洞,还能够预测地方金融风险并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为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将一些中小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下放给地方,而且从二〇一五年起,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开启地方债置换,二〇一五年也成为了专项债发行元年,地方融资平台向规范化、多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综上所述,在这一阶段,我国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重新下放金融权力,并加强监管,赋予市场活力,在不断尝试寻找最优分权水平,以使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的进步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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