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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告经传唤未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与原告谈话的形式审理

 神州国土 2023-03-04 发布于河北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关于一审法院未缺席判决问题。秦占国、国学中心再审主张,一审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一审法院改为与其谈话,第二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告知,故原审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并非必须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情况下,改为与原告谈话,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第二次开庭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对方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变更合议庭成员已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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