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关于一审法院未缺席判决问题。秦占国、国学中心再审主张,一审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一审法院改为与其谈话,第二次开庭,被申请人未参加,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告知,故原审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并非必须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情况下,改为与原告谈话,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第二次开庭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对方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变更合议庭成员已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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