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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拿工程款又多了一条路多了一个金主

 博NWB 2023-03-09 发布于四川

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写在前面:

现在PPP项目、BT项目大多采用联合体招标,设计方、施工方、投资方自行组合并签订联合体协议,而施工方往往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而最高院现行建工解释又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性作了一定限制,而本案在最高院层面上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联合体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最高院认为本案联合体的行为实质构成合伙关系,应当对外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82号
,裁判法官王朝辉、蒋科、方玲,案例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二、案情简介

招标方:平塘交建公司

投标方(联合体):电建贵州公司、电建河北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

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杨达成、周建明、周全

案涉工程: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就案涉工程,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四家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涉案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与平塘交建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电建河北公司作为牵头人。

2、就案涉工程,路成邱县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和材料购销合同,并收取保证金。路成邱县分公司对保证金承诺予以退还。即实际施工人和江苏路成公司具有合同关系,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河北佳源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同关系。

3、周全就涉案工程与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1150万元。后杨达成、周建明、周全与路成邱县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为7502683.25元。

4、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初竣工并使用两年多,平塘交建公司并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原审判决联合体对案涉工程、材料款、履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1、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四家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涉案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与平塘交建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四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已经形成合伙关系,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为执行合伙人,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即负责案涉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即联合体共同承担。

2、案涉工程涉及投资数额较大,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在投标前应对案涉投标工程尽职调查,清楚招标工程现状,且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江苏路成公司亦系投标前已施工工程部分的组织施工者,实质系合伙关系中的执行合伙人。在此情况下,电建河北公司作为牵头人成立联合体,并以联合体名义对全部工程进行投标并签订《投资建设合同》,表明联合体愿意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受权利义务,并概括承受已施工部分工程权利义务。路成邱县分公司为江苏路成公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后果和责任理应由江苏路成公司承担。根据联合体具体分工,路成邱县分公司对保证金承诺予以退还,该承诺效力依法及于江苏路成公司,并进而及于联合体。

3、周全就涉案工程与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1150万元。后杨达成、周建明、周全与路成邱县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为7502683.25元。路成邱县分公司根据联合体具体分工,在联合体授权的工作范围内与杨达成、周建明、周全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其结算行为系代表联合体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4、(2021)黔民终142号生效判决确定平塘交建公司向联合体支付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杨达成、周建明、周全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已包含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

5、原审法院判决联合体承担共同退还、支付保证金、货款、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1、联合体并非是法律一个主体,而工程上的联合体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明确各自的分工、权利、义务等,现在出现争议是一般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的规定处理。在民法典和民法总则出台前,参照民法通则个人合伙合同的法理处理。

2、联合体协议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拟好的,是不允许投标人修改的,修改视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废标的。而招标人拟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联合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合体协议实质就是合伙合同

3、本案虽非指导性案例,但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其底层逻辑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当下建筑企业倒闭、破产比较常见,联合体对我承担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拿工程款无疑是又多了一条路多了一个金主。

5、联合体对我承担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对联合体成员来讲,又多了一份难以规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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