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可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可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可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佣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规】 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规】 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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