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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并顺

 haoshj0531 2023-03-10 发布于云南
最高法: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并顺延工期;故承包人不能因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主张停窝工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某建设集团提出增加索赔的问题,虽然某建设集团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唐某公司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索赔金额,但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唐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多种原因导致,而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即某建设集团不能以唐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窝工损失。

鉴于施工过程中,唐某公司确实存在设计变更滞后及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等多种违约行为,共同造成某建设集团的损失。鉴定单位在审核某建设集团提交的索赔资料基础上,计算确定工程索赔为2373059元,唐某公司与新都市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确认工程索赔为2373059元,某建设集团要求增加索赔9366560.5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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