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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第二章第一部分)

 治墨之剑 2023-03-11 发布于广西
第八讲 犯罪的构造
(1)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四要件包含的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雨应受刑罚处罚性。
只有具备四个要件才具有三个特征。
第九讲 犯罪的构造2
(1)不法:客观上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2)有责:可谴责性,包括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3)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使符合犯罪构成,但是也不能阻止、制止,更不能防卫。但是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却可以制止、阻止和防卫,因为不法和责任是递进的,两个层面的,行为人有没有责任不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先判断不法再判断有责。
第十讲 认定犯罪的顺序
(1)不法和违法的关系:不法——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
(2)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违法,是客观层面的判断,1)一个客观上符合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认为行为人不违法。2)一个客观上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而认为行为人违法。
(3)行为是否违法,只取决于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第十一讲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定义:是为和其它相关犯罪做区分,并不是为给违法性提供根据,不是成为犯罪所必备的,自然也不需要证明。
(2)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可以认定未遂犯的成立。
(3)行为人把他人占有的财物当做遗忘物予以侵占,也成立侵占罪。
第十二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1)判断步骤:1)分析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2)从行为人的行为中提取事实。3)判断这些事实是否具备所有的构成要素。
(2)案件事实只能比构成要件要素多,不能少,案件事实少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一定不符合构成要件。
(3)构成要见要素基本上是用来表明违法性的,只有全部评价了,才能做到公正。
(4)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先明确构成要件,再以构成要件来指导归纳案件事实,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最后得出结论。
第十三讲 不作为
(1)能做而不做。
(2)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具有保证人地位;2)具有作为可能性;3)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3)作为义务的产生(保证人地位):对于结果的发生和产生处于支配地位。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先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对危害结果的产生的防止义务。
         2)基于和法益的无助状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保证义务: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承担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共同生活的成员因形成了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相互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第十四讲 结果
(1)结果: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和现实危险状态。
(2)结果必须由构成要件行为造成,并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且必须具有法定性。
(3)结果犯:行为终了和结果发生之间具有一定间隔的犯罪。
行为犯:行为终了和结果发生之间没有间隔,或者说同时发生的犯罪。
结果犯需要判断因果关系,但是行为犯不用。行为犯也需要具有结果要素,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结果,也就是侵犯了法益的行为犯才成立犯罪。
(4)结果加重犯通常表现为基本犯罪的故意犯和加重结果的过失犯,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且对基本犯罪行为的对象造成了加重结果。2)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具有过失。即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要是同一个对象,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
第十五讲 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
(2)因果关系的判断: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没有条件关系就没有因果关系。
(3)中间介入行为并不一定否定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不能用假定的因果关系否定现实的因果关系。
(5)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查不清客观结果是谁造成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均无因果关系。
(6)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7)重叠的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成立既遂,比如不是故意杀人既遂而是故意伤害既遂。
(8)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指已经存在的某种条件原本可能阻止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消除了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了。
(9)当构成要件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时,只能否定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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