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美机构使用化妆品注射(水光针、微针、射频导入等)等方式注入人身皮下是否违法?卫监应当怎么处罚? 答:违法。按如下处罚: 理由及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因此,取得备案的化妆品不可以注射进人体皮肤,只能作用于皮肤表面。化妆品作用于皮肤表面,不能打进去,将化妆品打进皮肤的行为不合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4日)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注意:无证场所或生活美容场所,采用类似上述方法,将化妆品导入皮下的行为,直接按非法行医查处。 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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