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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国际刑事法庭

 品质公共生活 2023-03-22 发布于浙江

(一)国家会被审判吗?

传统的国际政治领域,国际社会没有中央政府,各国主权平等,没有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的机构。作为主权者的各国政府,对内垄断暴力,对外独立自主。就算是要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让渡主权,也得是各国自愿授权、自我约束。一句话,主权者不会违反法律,国家不受审判。

于是,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首脑及其官员,其所作所为是国家行为,也自然没有更高的权威对其行为的是非对错进行评判。

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由于各国主权平等,没有更高的权威对其进行管辖。那么,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进行犯罪活动,受害者是不是就没有地方去求告喊冤?

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如此。在丛林社会,保护自己的惟一方式是私力救济,自己想办法,要么增加军备练肌肉,要么合众连横找朋友。弱肉强食的世界,没有公义的法庭!要惩罚罪犯,只有把他打败,然后让他付出代价。

按照这种观点,对战争贩子的审判,只是“胜利者的惩罚”而已。站在审判台上的战争狂人们,他们会坚持认为,他们站在这里,不是因为他们是罪犯,而是因为他们是“失败者”。

这不就是古话说的“成王败寇”吗?

按照这种观点,那些在战争中双手沾满鲜血的人,他们只不过是服从命令而已;他们受审判,是因为他们失败了。如果,战争的结果是他们胜利了,他们还会被认为有罪吗?

(二)审判的是个人犯下的罪

事实上,有部《艾希曼》的电影,讨论的就是这个话题:艾希曼作为纳粹高官,很多犹太人是因他而死。以色列人对他的审判,不是对战败者的惩罚,而是因他自身犯下的罪。惟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的价值和审判的意义。

不丹说,主权者最高;霍布斯说,主权者不会犯错。但主权者又是谁?如同卢梭笔下的“公意”,看不见摸不着。国家会像人一样思考、行动吗?这种“国家有机体说”当年可是德意志第一第二帝国扩张的理论基础。然而,如果我们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拨开,这些行动和政策的内核,不就是某些群体或某些人的“利益”或“执念”吗?

当然,会有人说,将国家行为简化为群体或个人决策,有点还原论的个体主义偏颇。他们会说,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想表达的是:没有各个分子的自由表达、没有各个群体的互动博弈,那个“合成”的公共利益,公共性是会打折扣的,私人性会打扮成公共性出场。

更进一步讲,战争尽管是国家行为,但对于那些重大的罪过,如灭绝种族、反人类、战争和侵略罪,拥有自由意志、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正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原因。联合国本来就有一个海牙国际法院,但这个法院管辖的是各国政府,审判的是政府行为。管辖对象不一样,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是个人罪行。包括缔约国国民,以及对缔约国或声明接受管辖的其他国家国民犯下罪行的个人。无论这个人是否是缔约国国民。

(三)拿什么来执法?

199877日,联合国外交会议在罗马经过五周的激烈讨论,决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这次重要的外交会议除了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称为《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宪法,也是检察官、法官、缔约国行为最重要的依据。针对的罪行是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罗马规约》是二战后国际人权保护的艰难成果。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和《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就在这一点,联合国大会责成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冷战原因,工作难以进展。直到1992年,联合国大会又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酝酿和提交一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此后,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先后通过决议,建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分别审判在这两个国家的内战和冲突中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个人。

在这里,大家看清楚了,审判米洛舍维奇的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一回事。这些特殊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决议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机构,在努力和联合国保持距离,避免受政治和大国因素影响。

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是,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即对于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并不一定以国家的同意为前提。这个与国家主权原则有冲突,一些国家也因此一直没有加入或批准《罗马规约》。

目前,共有123个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对于案件的启动有三种方式:检察官自行启动;有些缔约国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后以检察官自行启动;缔约国提交至法院;安理会通过决议提交给法院。

关于管辖权,最近一些人在讨论说俄罗斯和乌克兰都不是缔约国,所以怎么怎么样。对于这个情况,《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规定有专门说明,设置了前提条件:即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人的国籍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缔约国,且这个条件只有在缔约国提交情势或检察官主动调查情势时才需要。第12条第3款,这一款规定了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人的国籍都不是缔约国,法院若想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有关非缔约国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此时,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非缔约国要像缔约国一样承担起《规约》第九编所规定的合作和协助义务。这次,就是乌克兰政府向法院提交申请,声明接受刑事法院管辖。

从上一段看出,《罗马规约》的第九编,详细列出了缔约国和声明接受管辖的国家要承担的义务。具体我也不翻译了,第一条就是“逮捕和移交”某些人员!

换句话说,国际刑事法院的执法,完全取决于各缔约国的支持和配合。当然,缔约国也有履行规约的责任,如果违反的话,很可能会有巨大的损失,这也是各国配合的动力所在。

当然,如果对国际刑事法院不满,那完全可以不加入。美国因为其士兵常在海外执行任务,担心因战争行为造成的平民伤亡导致士兵被逮捕,所以就没有加入。菲律宾因为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其对中国在南海行为的诉求,法院因经济专属区不属于领土而没有受理,所以菲律宾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

(四)那些被通缉的大人物,都是什么情况?

这里主要谈几个大人物,分别是苏丹前总统巴希尔、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利比亚的卡扎菲和他的次子赛义夫。

卡扎菲的结局不用说了吧。

苏丹前总统巴希尔 2009 年因在达尔富尔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被国际刑事法院发出逮捕令,后来在指控中增加了种族灭绝罪。苏丹政府一直没有移交。2019年苏丹国内法院判巴希尔入狱。搜到的最新消息是2021年6月26日,苏丹政府决定交出所有被通缉的人员,包括77岁的苏丹前总统奥马尔·巴希尔、前国防部长阿卜杜-拉希姆·穆罕默德·侯赛因和前内政部长艾哈迈德·哈伦。

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2019115日,国际刑事法庭宣判,针对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和该国前青年部长、民兵组织领导人古德的反人类罪指控不成立。释放了曾因反人道罪羁押七年的巴博。

背着逮捕令的卡扎菲的二儿子赛义夫至今还逍遥法外。看新闻说,好像还要参加利比亚总统选举。

不过,就算赛义夫算上了总统,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因为,他不仅没有办法和123个缔约国打交道,更麻烦的是,国内的对头,时刻盯着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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