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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ICC)

 摩羯天尘 2023-03-24 发布于上海
鲁建军 2023-03-20 00:00 发表于内蒙古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成员国包括欧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大约一半的非洲国家以及少数亚洲国家。1998年7月,160个国家通过《罗马规约》,决定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评价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共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

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在缔约国境内、在有特别协定的前提下在非缔约国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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