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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和运用

 隐遁B 2023-03-23 发布于广东

讼时效可谓民事诉讼中,属于关乎当事人胜诉首当考虑的问题。本人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案件,并且当事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要求对方履行权利,或者存在发送了短信但是对方手机空号等情形。对于当事人以及律师,理解以及运用诉讼时效,对后续整个案子的办理和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已经起算的时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仅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会发生中断。

(2)中断的影响: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

(3)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其他同等效力的情形。

(4)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的;

5.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注: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一律重新计算6个月。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送达

在本律师遇到的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向被告进行了

送达,或者虽然发送了短信等情形,但是不确定对方是否收到或者对方的手机号已经更换,属于空号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主张诉讼时中断,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有的法官会认定诉讼试下已经经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对于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想要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需要达到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为了使得证据证明力更高,建议采用中国邮政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复。”

四、被告一审未出庭,能否以诉讼时效为由提起再审

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当事人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邮寄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当事人因此未参加诉讼的,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郑连招与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作者简介:王威律师,任职于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在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经济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合同、建工专业法律知识,专攻合同、建工、刑事辩护。撰写《律师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等多篇文章被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报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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