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为更好地理解上篇由最高院案例谈登记请求权与登记更正请求权一文有关登记请求权与登记更正请求权的关系,本文在理论上阐述了登记更正请求权的性质、行使条件,以及与登记请求权的差异点。望对上文有所助益。 一、登记更正请求权的性质 在物权法理论中,物权享有人基于物权而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具体可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其中,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当物权遭受妨害时,物权享有人对引起该妨害发生之人,有请求其除去妨害的权利。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基于当事人做出程序法上之登记申请(同时亦含有登记同意表示)而对其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当登记错误存在时,由于其具有不动产权利表象作用,其必然会对所涉及之真实权利人的权利地位及其行使构成妨害。对此妨害,登记错误中的登记名义人作为妨害人当然负有排除的义务。因为该妨害的形式为“登记”,所以对该妨害的排除方式即对该“登记”的更正,而这涉及登记名义人的“登记权利地位”。因此,对该妨害的排除同样须登记名义人做出程序法上的更正之登记同意,而后不动产登记机关方能予以登记更正。如果登记名义人不愿做出更正之登记同意,那么,作为被妨害之不动产物权的所有者,真实权利人享有请求登记名义人做出更正之登记同意的权利,强制登记名义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错误的申请,以除去这一表现形式为“登记”的妨害。这一权利即为登记更正请求权,由于其行使目的为除去妨害,故其属于妨害除去请求权。【1】 二、登记更正请求权的行使 登记更正请求权作为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要求登记名义人排除妨害的实体权利,旨在强制登记名义人做出不动产程序法所要求的更正之登记同意,以使不动产登记机关据此做出登记更正,除去对真实权利人构成妨害的登记错误,使真实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支配恢复至正常状态。 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名义人享有基于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实产生而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物权。对于对其权利构成妨害的登记错误,登记名义人当然可以行使登记更正请求权。 甲依法自建一处房屋,但错误登记于乙名下,那么,当甲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由于乙的登记存在,甲的登记不能办理。 甲对乙之不动产享有法定抵押权,但未予登记,于此情形下,乙因债权关系以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登记于债权人丙,如果以登记时间确定抵押权之次序,则丙因信赖该不动产登记簿而取得第一顺位受偿权。虽然甲之抵押权生效在先,但其登记次序排在丙的抵押权之后,从而影响甲的优先受偿。如丙、乙之间的债权有无效之事由,则甲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以注销丙的抵押权登记,并申请自己名义的抵押权登记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但甲绝不可以自己的抵押权生效在先为由,行使登记更正请求权。 甲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买卖合同,将乙之房屋转移登记于甲名下。显然,这构成登记错误,乙有权行使登记更正请求权,以注销登记名义人甲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在注销该登记之前,甲以该处房产为银行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那么,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权设立不因登记错误而受影响。这时,乙对甲之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更正请求权仍可实现,但对于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银行之抵押权登记,乙须容忍银行的抵押权在其不动产之上存在。 如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达成不动产买卖合同,双方在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办理了预告登记之登记。但乙通过伪造不动产买卖合同业已撤销的文书以及甲的注销登记同意书,申请注销了该项登记。那么,甲在该不动产权利未有第三人取得的情况下,可行使登记更正请求权,请求确认其请求权合法并存续,以重新登入预告登记。如果在登记更正之前,乙将该不动产又售予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丙将取得无预告登记负担的所有权,甲的预告登记即不复存在。【2】 如乙在预告登记之登记并未注销的情况下,又将该不动产售予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针对该转移登记,甲可行使登记更正请求权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时甲行使权利的基础是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即凡妨害预告登记被担保请求权之实现的处分行为皆为无效。甲可请求确认乙、丙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注销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继承人甲有一处房产,业经登记。其继承人A、B、C自甲死亡之时即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此时,作为基于继承事实取得房屋所有权的A、B、C不得对以甲为登记名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提出登记更正,因为该登记物权与嗣后继承事实发生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现状构成嗣后不一致。对此,A、B、C只须及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但若A、B通过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该二人名下,则以A、B为登记名义人的所有权登记显然属于登记错误,因为该房屋为A、B、C共同所有。这时,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C可对以A、B为登记名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提出登记更正,向A、B主张登记更正请求权,请求A、B做出更正之登记同意。 三、登记更正请求权的丧失 四、登记更正请求权与登记请求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3.请求权的内容不同 4.相对人不同 5.实现的法律效果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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