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派出机构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时,自然是以该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 另外一种情形,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被申请人?我们来看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文指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此时,设立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在乡镇的分局(或执法稽查局)、县公安局设置的派出所等,以自己名义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面临复议时,应以行政机关(设立人)作为被申请人,简言之,就是“无授权即无被申请人资格”。 那么,派出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谁又是复议被申请人呢?《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以看出,此时此处的派出机构“有授权即有被申请人资格”。 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即派出所在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自己负责,从而在行政复议中具备被申请人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各分局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面临行政复议时,同样遵循“有授权即有被申请人资格”、“无授权即无被申请人资格”的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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