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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虚假诉讼刑事侦查中的困难

 隐遁B 2023-04-07 发布于广东

前面说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虚假诉讼案件查穿的可能性非常高,但公安机关在虚假诉讼刑事侦查中也面临着明显的困难。

其一,主观上未予以特别重视。虚假诉讼罪本身属于轻罪类犯罪,在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普通犯罪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无暇投入力量来查办虚假诉讼犯罪。

其二,客观上存在疑难。公安机关刑侦干警普遍对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难以深入查办虚假诉讼犯罪,这也是当前虚假诉讼犯罪处理率偏低的重要原因。虚假诉讼罪属于涉讼犯罪,它发生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派生性”的外在特征。必先有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尔后才可能有所谓虚假诉讼罪,这决定了对该罪的追诉、审判,均属“二次判断”。因为,该罪的实体事实的核心在于对之前民事案件处理相关情况的证明与法律评价。由于民、刑两大实体法,以及对应两大诉讼法之间差异较大,虚假诉讼罪在实体层面上,极具复杂性。概括起来,该罪是指向当事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此行为依托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身披“合法”外衣,要否定其“真实性”,势必会与之前介入的民事审判权产生一定冲突。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予以足够尊重,并依民法原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价,以确定行为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程序效果,而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观点,代替民事审判(机关)的判断。否则,必然会导致自身合理性与正当性缺失,进而导致实践操作中疑问不断,阻力重重。同时,也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刑事法律出发,对该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裁断。否则过分肯定民事审判活动,很可能让虚假诉讼罪的设置失去意义。虚假诉讼罪的追诉过程,涉及多个法律领域:既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错,也有刑事法与民事法的交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更是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关系以及行为互动。

其三,在具体的刑事追查中,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如何认定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具体的认定、衔接问题在实践中更是亟待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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