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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职务侵占案常用法律汇编

 见喜图书馆 2023-04-27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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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

5、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

6、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7、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8、最高检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1-04-10

9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06-24

10、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

1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1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居民小组下设生产队认定问题的批复(公经[2007]938号)

1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周**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商贸[2010]259号)

1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经[2012]898号)

15、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公法[2008]  号)

16、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此复。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此复。

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

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占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7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对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经研究,倾向于同意你局意见,即范×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范×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屬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存在不同意见。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倾向于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1年4月10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9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10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11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1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居民小组下设生产队认定问题的批复(公经〔2007〕938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类推适用于“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

13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周**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商贸[2010]259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周**邱**职务侵占案适用法律适用问题的请求》(赣公侦[2010]14)已收悉。根据你总队提供的材料,我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上海奉先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以及对所属子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与公司有关人员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无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商检察机关。

14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经[2012]898号)

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15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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