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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代理人净额法收入需要做纳税调整吗?——观点PK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3-04-27 发布于四川
纳税新收入准则下的代理人收入需要做调整吗?
彭怀文
在网上看见网友额一个分享:
         
第一次交锋
对于该问题,本人专门专门研究过新收入准则,也专门研究过税会差异,所以就发表了一点不同意见:
新收入准则规定,要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如果是主要责任人的,则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如果是代理人的,则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按照描述的业务场景,供应商直接将商品发送到最终客户,会计核算采用“净额法”才是正确的。会计核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应在附表中特别说明。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会计核算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更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注意,并做纳税调整。
比如,上述情况下的“净额法”,税务上可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即供应商给上市公司开具销售商品发票,上市公司再给最终客户开具销售商品发票。在此基础上,就会造成会计核算的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会计核算没有确认的收入(差额掉的部分,也是成本),应做视同销售,调整收入与成本。
虽然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不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是调增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限额扣除计算基数,对企业有利。
 VS
但是,该网友显然是不认可我的的说法,所以回复到:
第二次交锋
对于该说法,我的回复:
企业所得税关于应收收入的规定中,就没有“差额法”。而按照“视同销售”的填报说明: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入的,就需要填报。会计核算“差额法”,就是直接用税法规定的收入减去了税法规定的成本。该部分差额,也是税法规定的收入,理应调整。我前面已说过,该调整对企业有利。该调整不是申报表列举的前八类典型情形,应在“其他”中调整。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二者之间有差异,就是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事项。
 VS
但是,该网友依然坚持其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次交锋
我的回复:
如果按照会计核算数据填报,还要视同销售调整表做什么?
新收入准则的消费积分计入“合同负债”,会导致会计核算收入金额小于税法规定的收入金额,也按照会计核算数据填报?
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桥归桥路归路。
VS
不过,对于我的解释,该网友依然坚持其观点,理由是“净额法”下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所以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调整了:
第四次交锋
对此,我只能继续解释到:
按新收入准则,在有消费积分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说明:此时的增值税计算,是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即“合同负债”也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假如到了年末,“合同负债”依然还有较大的余额。
请问,该业务中,企业已经做了收入确认,但不是全部,需要纳税调整吗?
同样道理,“净额法”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也只是一部分,难道与消费积分不是类似吗?
还有,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关于收入的确认,何时有可以差额计算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填报说明,已经说的很清楚,会计没有做收入,而按税法要做收入的,就需要填报视同销售。净额法下,填报视同销售,只会对企业有利。
VS
但是,该网友固持己见,我也只能继续怼下去:

透露一点,该网友为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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